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部辦公廳關(guan) 於(yu) 進一步做好遠洋漁船防範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輸入工作的通知
農(nong) 辦漁[2020]12號
有關(guan) 省、自治區、直轄市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廳(局、委),福建省海洋與(yu) 漁業(ye) 局,計劃單列市漁業(ye) 主管局,中國農(nong) 業(ye) 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各遠洋漁業(ye) 企業(ye) :
為(wei) 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製(簡稱“國務院聯防聯控機製”)有關(guan) 部署要求,切實防範境外疫情經遠洋漁船輸入國內(nei) ,現就有關(guan) 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境外疫情經遠洋漁船輸入風險防控
3月份以來,境外新冠肺炎疫情持續快速蔓延,遠洋漁船輸入性疫情風險持續加大,尤其是部分南美國家相繼關(guan) 閉港口導致我部分魷魚釣漁船因維修、補給、船員輪換困難等陸續回國,對境外疫情經水路輸入防控工作帶來較大風險。各地要高度重視海上疫情風險防控的複雜性、艱巨性、長期性,堅決(jue) 落實國務院聯防聯控機製有關(guan) 防範境外疫情輸入的部署要求,建立健全防控機製,嚴(yan) 格落實防控責任,壓實企業(ye) 主體(ti) 責任,采取精準有效措施,盡快補齊短板弱項,堅決(jue) 防止境外疫情經遠洋漁船輸入國內(nei) 。
二、建立健全遠洋漁船輸入疫情風險防控機製
(一)建立健全遠洋漁船回國提前申報製度。對確需回國的遠洋漁船,實行遠洋漁船回國提前申報製度,要求相關(guan) 漁船至少提前7天向本省(區、市)漁業(ye) 主管部門進行申報,及時掌握海上漁船生產(chan) 航行動態和船員健康狀況,提前做好回港漁船的防疫安排。
(二)建立健全遠洋漁船定點停靠上岸檢查製度。各地應指定遠洋漁船定點停靠港口,每省(區、市)指定2-3個(ge) ,港口名單請於(yu) 4月15日前向我部漁業(ye) 漁政管理局報備。到港遠洋漁船實行定點停靠、定點上岸,並按要求接受有關(guan) 部門的港口檢查和檢驗檢疫。
(三)建立健全遠洋漁船船員動態每日報告製度。各地應每日統計所轄遠洋漁船動態和船員身體(ti) 狀況,分別統計海上生產(chan) 漁船、計劃回國漁船、國內(nei) 停港漁船以及船員人數和身體(ti) 狀況,自4月15日起每日向我部漁業(ye) 漁政管理局報告(具體(ti) 格式見附件1、2)。
三、嚴(yan) 格落實遠洋漁船輸入疫情風險防控措施
(一)確保出境遠洋船員身體(ti) 健康。遠洋漁船出境前,相關(guan) 遠洋漁業(ye) 企業(ye) 應對所有上船船員安排身體(ti) 檢查,確保身體(ti) 健康。同時,確保船上配備足夠的口罩、手套、護目鏡、清潔消毒和常備藥品等防疫物資,有條件的安排一名隨船醫護人員,確保可以及時應對疫情突發事件。
(二)嚴(yan) 格加強海上漁船疫情源頭防控。遠洋漁業(ye) 企業(ye) 應合理安排航行、生產(chan) 、轉載、靠港計劃,嚴(yan) 格落實各項防控措施,堅決(jue) 防止海上輸入性疫情發生。確需進行海上補給、轉運、靠港的,應充分做好防護應對措施,盡量避免與(yu) 外部人員直接接觸;確需進行船員輪換的,要按規定做好健康檢查和隔離;遇到相應區域漁業(ye) 組織開展執法檢查或派遣觀察員的,應要求對方做好健康檢查和防護措施。
(三)從(cong) 嚴(yan) 開展回國到港漁船船員檢測隔離。遠洋漁船按規定申報回國後,應到指定港口停靠。船上人員應按照國務院聯防聯控機製相關(guan) 通知要求接受海關(guan) 、邊檢等有關(guan) 部門的檢驗檢疫,並按港口所在地防控要求實施集中科學觀察和病毒檢測等。
附件:1.遠洋漁船船員動態每日報告
2.回國遠洋漁船船員動態每日報告
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部辦公廳
2020年4月10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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