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部分國家儲(chu) 備商品有關(guan) 稅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7號,以下簡稱《公告》)要求,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本市承擔商品儲(chu) 備業(ye) 務企業(ye) 享受稅收優(you) 惠的具體(ti) 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接受本市市區兩(liang) 級政府有關(guan) 部門委托,承擔糧(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種儲(chu) 備商品業(ye) 務的儲(chu) 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按《公告》規定免征印花稅、房產(chan) 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承擔商品儲(chu) 備業(ye) 務企業(ye) 享受《公告》規定的免稅政策,應按照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辦理免稅申報手續,並將以下資料留存備查:
(一)與(yu) 市區兩(liang) 級政府有關(guan) 部門簽訂的承擔儲(chu) 備任務的書(shu) 麵委托協議,或相關(guan) 儲(chu) 備文件,或管理公司與(yu) 子公司簽訂的收購、存儲(chu) 協議;
(二)取得財政儲(chu) 備經費、補貼的管理文件,或相關(guan) 協議,或單據、憑證;
(三)承擔儲(chu) 備任務的自用房產(chan) 、土地的權屬證明及房產(chan) 原值說明情況;
(四)承擔儲(chu) 備商品業(ye) 務情況等相關(guan) 資料。
本公告執行時間為(wei)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以後已繳上述應予免稅的稅款,從(cong) 企業(ye) 應納的相應稅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稅。
特此公告。
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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