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規

您當前的位置: 首頁 > 政策法規 > 地方及其他 > 正文

貴州省人大審議通過修正後的省郵政條例

發布時間:2014-06-04 10:25:26 貴州省郵政管理局

5月17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第九次會(hui) 議表決(jue) 通過了《貴州省郵政條例修正案》。此次條例修正,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規定授權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在本轄區對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實施監督管理外,還根據貴州經濟社會(hui) 發展,強化了地方對快遞發展和農(nong) 村郵政服務的支持。

修正後的《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事業(ye) 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規劃,將郵政設施、快遞園區布局和建設納入土地利用總體(ti) 規劃、城鄉(xiang) 規劃、綜合交通運輸體(ti) 係規劃,促進郵政事業(ye) 與(yu) 當地經濟、社會(hui) 協調發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快遞企業(ye) 培養(yang) 高素質人才,采用先進技術,利用優(you) 勢交通運輸資源,促進企業(ye) 規模化、品牌化、網絡化經營和發展。”

修正後的《條例》還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支持農(nong) 村地區設置村郵站。村郵站可以單獨設置,也可以與(yu) 農(nong) 村其它公共服務設施共建。未設置村郵站的農(nong) 村地區,由村委會(hui) 明確接收郵件的場所。”“鼓勵機關(guan) 、企業(ye) 事業(ye) 單位、學校、住宅區、較大的商業(ye) 區、旅遊景區等,通過設置快件集中服務點、自助服務終端等形式,為(wei) 快件收寄和投遞提供便利和安全保障。”

此外,末端服務設施的要求與(yu) 原《條例》中“單位收發人員、郵件代收點和村民委員會(hui) 指定的郵件代收人接收郵政企業(ye) 投交的郵件時,應當當場核對,並對所接收的郵件負有保護、及時傳(chuan) 遞和保密的義(yi) 務,不得私拆、隱匿、毀棄郵件或者撕揭郵票;對接收的給據郵件應當簽收”相結合,構成了較好的末端服務製度體(ti) 係。

為(wei) 保護郵政、快遞服務用戶的合法權益,修正後的《條例》還從(cong) 加強監管入手,提出“郵政管理部門根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需要,可以建立郵政企業(ye) 和快遞企業(ye) 誠信記錄檔案,要求郵政企業(ye) 和快遞企業(ye) 或者其分支機構應如實報告有關(guan) 服務、經營情況。”“快遞企業(ye) 應當建立快遞運單實物及電子數據檔案管理製度,采取技術措施確保用戶使用快遞服務的信息安全”,並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