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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港口岸線管理規定》出台

發布時間:2012-11-27 10:06:00 河北省人民政府

近日,河北省政府出台《河北省港口岸線管理規定》,規定港口岸線批準使用期限按相關(guan) 海域、土地使用及碼頭主體(ti) 設計規範等因素確定,使用期限不得超過50年。超過期限繼續使用的,港口岸線使用人應當在使用期限屆滿3個(ge) 月前向原批準機關(guan) 提出申請。

《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明確港口岸線的開發利用應當堅持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yan) 格保護、綜合利用、集約開發和有償(chang) 使用的原則。港口岸線的開發利用應當符合全省港口布局規劃和港口總體(ti) 規劃,並與(yu) 海洋功能區劃、當地城鄉(xiang) 規劃等其他有關(guan) 規劃相銜接、協調。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違反規劃使用港口岸線。港口岸線可以實行有償(chang) 使用,具體(ti) 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hui) 同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交通運輸等部門依照有關(guan) 規定擬定。

《規定》對深水岸線和非深水岸線的審批程序進行了規範,規定對使用港口岸線的港口建設項目實行專(zhuan) 家評審。評審內(nei) 容包括建設項目是否符合國家和省產(chan) 業(ye) 發展政策和港口規劃,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岸線使用方案是否符合國家技術標準和規範,岸線使用方案是否滿足航道、通航安全的相關(guan) 要求等。

《規定》指出,河北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港口管理部門應當設立舉(ju) 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箱,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舉(ju) 報。對受理的舉(ju) 報經調查核實後,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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