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規

您當前的位置: 首頁 > 政策法規 > 地方及其他 > 正文

北京規範物流快遞安全管理 快遞貨物須全程監控安檢

發布時間:2012-10-26 10:22:21 北京晨報

快遞貨物須全程監控安檢

北京市規範物流快遞安全管理禁用無身份證明人員

近日,北京市公安局、市國家安全局、市交通委、市商務委、市工商局、市郵政管理局等聯合發布了《關(guan) 於(yu) 進一步加強全市物流寄遞渠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作為(wei) 本市第一個(ge) 以《通告》形式向社會(hui) 公開發布的物流寄遞企業(ye) 安全的規範,該通告已於(yu) 10月1日起實施。

據介紹,由於(yu) 物流寄遞渠道具有簡便快捷、價(jia) 格便宜等特點,不法分子利用物流寄遞企業(ye) 安全管理不到位的漏洞,通過物流寄遞渠道夾帶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毒品、槍支等禁寄物品,盜竊、非法扣留、冒領、隱匿、毀棄物品的案件時有發生,給社會(hui) 秩序帶來一定的安全隱患。

《通告》規定,凡在本市內(nei) 從(cong) 事物流、寄遞的貨物運輸、儲(chu) 存、配送等專(zhuan) 業(ye) 物流服務的企業(ye) 以及郵政、快遞企業(ye) 均適用此通告,還明確了屬地區縣相關(guan) 職能部門負責物流、寄遞渠道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落實。

根據《通告》規定,物流、寄遞企業(ye) 不得使用無身份證明的人員,從(cong) 業(ye) 人員還應按照規定進行專(zhuan) 業(ye) 知識培訓。物流、寄遞企業(ye) 從(cong) 業(ye) 人員要嚴(yan) 格落實貨物接收、郵件收寄環節的要求,由專(zhuan) 人負責,主動提示用戶如實填寫(xie) 寄遞詳情單,詳細記錄用戶信息。在用戶在場的情況下,當麵驗視托運貨物,檢查是否屬於(yu) 國家禁止流通、托運的物品,發現用戶托運夾帶禁限物品的,應當拒絕接收。而對發現郵寄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危險化學品、管製刀具、毒品等禁寄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guan) 、國家安全機關(guan) 和郵政管理部門。寄遞企業(ye) 收寄物品驗視後應當在寄遞詳情單上加蓋驗視章。

《通告》同時規定,物流、寄遞企業(ye) 應當在貨物、郵件、快件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環節安裝監控設備,確保設備全天24小時運轉,監控資料保存時間不少於(yu) 30天,嚴(yan) 防被“調包”或加塞禁寄物品。企業(ye) 還需設置相應的防爆安檢設備,配備專(zhuan) 職安檢人員,對貨物進行安全檢查。對於(yu) 違反相關(guan) 法律法規的物流、寄遞企業(ye) ,各級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據職權依法對其進行處罰。

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