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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等八部門發文規範發展供應鏈金融

發布時間:2020-09-23 11:01:54 證券時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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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2日,央行會(hui) 同工信部、司法部、商務部、國資委、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hui) 、外匯局出台了《關(guan) 於(yu) 規範發展供應鏈金融 支持供應鏈產(chan) 業(ye) 鏈穩定循環和優(you) 化升級的意見》,從(cong) 準確把握供應鏈金融的內(nei) 涵和發展方向、穩步推進供應鏈金融規範發展和創新、加強供應鏈金融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完善供應鏈金融政策支持體(ti) 係、防範供應鏈金融風險、嚴(yan) 格對供應鏈金融的監管約束等六個(ge) 方麵,提出了23條政策要求和措施。

《意見》提出包括提升應收賬款的標準化和透明度、規範發展供應鏈存貨、倉(cang) 單和訂單融資等在內(nei) 的八大發展目標。明確金融機構應切實應用科技手段提高風險控製水平,與(yu) 核心企業(ye) 及倉(cang) 儲(chu) 、物流、運輸等環節的管理係統實現信息互聯互通,及時核驗存貨、倉(cang) 單、訂單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虛假交易和重複融資是供應鏈金融領域的主要風險類型。《意見》再次強調,銀行等金融機構對供應鏈融資要嚴(yan) 格交易真實性審核,警惕虛增、虛構應收賬款、存貨及重複抵押質押行為(wei) 。對以應收賬款為(wei) 底層資產(chan) 的資產(chan) 證券化、資產(chan) 管理產(chan) 品,承銷商及資產(chan) 管理人應切實履行盡職調查及必要的風控程序,強化對信息披露和投資者適當性的要求。

除要求金融機構自身加強風險防控外,《意見》明確加強供應鏈金融業(ye) 務監管。開展供應鏈金融業(ye) 務應嚴(yan) 格遵守國家宏觀調控和產(chan) 業(ye) 政策,不得以各種供應鏈金融產(chan) 品規避國家宏觀調控要求。各類保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財務公司開展供應鏈金融業(ye) 務的,應嚴(yan) 格遵守業(ye) 務範圍,加強對業(ye) 務合規性和風險的管理,不得無牌或超出牌照載明的業(ye) 務範圍開展金融業(ye) 務。各類第三方供應鏈平台公司不得以供應鏈金融的名義(yi) 變相開展金融業(ye) 務,不得以供應鏈金融的名義(yi) 向中小微企業(ye) 收取質價(jia) 不符的服務費用。

推動供應鏈金融的規範發展,離不開相應基礎設施的建設和政策支持,這也是《意見》的一大亮點。《意見》提出要完善供應鏈票據平台功能,以及推動動產(chan) 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公示兩(liang) 大配套基礎設施建設,並從(cong) 優(you) 化供應鏈融資監管與(yu) 審查規則、建立信用約束機製兩(liang) 方麵完善供應鏈金融政策支持體(ti) 係。

例如,《意見》提出,建立統一的動產(chan) 和權利擔保登記公示係統,逐步實現市場主體(ti) 在一個(ge) 平台上辦理動產(chan) 和權利擔保登記。加強統一的動產(chan) 和權利擔保登記公示係統的數字化和要素標準化建設,支持金融機構通過接口方式批量辦理查詢和登記,提高登記公示辦理效率。

《意見》還透露,將加快實施商業(ye) 匯票信息披露製度,強化市場化約束機製。一方麵,建立商業(ye) 承兌(dui) 匯票與(yu) 債(zhai) 券交叉信息披露機製,核心企業(ye) 在債(zhai) 券發行和商業(ye) 承兌(dui) 匯票信息披露中,應同時披露債(zhai) 券違約信息和商業(ye) 承兌(dui) 匯票逾期信息,加強信用風險防控。另一方麵,供應鏈大型企業(ye) 應按照《保障中小企業(ye) 款項支付條例》要求,將逾期尚未支付中小微企業(ye) 款項的合同數量、金額等信息納入企業(ye) 年度報告,通過國家企業(ye) 信用信息公示係統向社會(hui) 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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