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0-07-03 10:38:24 人民網

近日,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發布了關(guan) 於(yu) 征求《四川省支持新能源與(yu) 智能汽車產(chan) 業(ye) 發展若幹政策措施(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公告,用18條政策支持新能源與(yu) 智能汽車產(chan) 業(ye) 發展。18條政策包含了整車製造、動力電池、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麵,其中有關(guan) 整車方麵,意見稿提出對新能源乘用車、貨車、客車產(chan) 品年銷量達到10000輛、5000輛、3000輛,且年銷量同比增長10%以上的,給予銷售額0.5%的一次性獎勵,單個(ge) 企業(ye) 獎勵最高不超過1000萬(wan) 元。電動電池方麵,意見稿指出,鼓勵省內(nei) 動力電池、氫燃料電池生產(chan) 企業(ye) 提升產(chan) 品競爭(zheng) 力,加大與(yu) 整車企業(ye) 配套力度。動力電池企業(ye) 年供貨量首次達到5GWh的,給予最高不超過1000萬(wan) 元一次性獎勵。
《四川省支持新能源與(yu) 智能汽車產(chan) 業(ye) 發展若幹政策措施(征求意見稿)》原文:
為(wei) 順應國內(nei) 外汽車產(chan) 業(ye) 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大趨勢,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對汽車產(chan) 業(ye) 的影響,支持我省新能源與(yu) 智能汽車產(chan) 業(ye) 發展,提升研發創新和產(chan) 業(ye) 化能力,完善基礎設施體(ti) 係,加大推廣應用力度,切實推動產(chan) 業(ye) 高質量發展,特製定以下政策措施。
第一條鼓勵先進新產(chan) 品研發,對省內(nei) 企業(ye) 新開發的新能源乘用車、客車、貨車和氫燃料電池汽車產(chan) 品,進入工業(ye) 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新發布車型,且在進入目錄後一年時間內(nei) 銷量分別達到1000輛、200輛、500輛、50輛的,每個(ge) 車型給予開發生產(chan) 企業(ye) 100萬(wan) 元一次性獎勵,單個(ge) 企業(ye) 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wan) 元。(責任單位:經濟和信息化廳、財政廳)
第二條將氫燃料電池產(chan) 品納入四川省重大技術裝備首台(套)支持範圍,根據成套設備和單台設備的單價(jia) 和實際銷售總額按一定比例給予研製單位和用戶單位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wan) 元。(責任單位:經濟和信息化廳、財政廳)
第三條對取得重大技術突破的新能源與(yu) 智能汽車產(chan) 業(ye) 研發項目,按承擔單位對項目的實際投入,給予不超過30%的獎勵,單個(ge) 項目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wan) 元。(責任單位:經濟和信息化廳、財政廳)
第四條支持新能源與(yu) 智能汽車領域創新平台建設,對新獲批的國家級製造業(ye) 創新中心,按照國家支持建設資金的一定比例給予專(zhuan) 項獎補,對新認定的省級製造業(ye) 創新中心一次性給予1000萬(wan) 元專(zhuan) 項補助。(責任單位:經濟和信息化廳、財政廳)
第五條支持市(州)加快建設道路機動車輛產(chan) 品準入檢驗檢測機構,對成功取得國家級產(chan) 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資質的機構所在市(州),給予500萬(wan) 元一次性獎勵。(責任單位:經濟和信息化廳、財政廳)
第六條統籌省級科技計劃實施氫能源與(yu) 智能汽車重大科技專(zhuan) 項,鼓勵省內(nei) 氫燃料電池研發生產(chan) 企業(ye) 、整車製造企業(ye) 、科研院所等開展技術攻關(guan) ,支持在氫燃料電池係統、電解水製氫、氫能裝備關(guan) 鍵零部件及自動駕駛係統、人機交互係統、車聯網、車路協同等方麵取得技術突破。(責任單位:科技廳、財政廳)
第七條支持建設國內(nei) 領先的智能網聯汽車測試場,對投資大、產(chan) 業(ye) 帶動強的項目按相應測試設備投入給予一定的資金支持。支持車路協同基礎設施建設及技術改造。(責任單位:經濟和信息化廳、交通運輸廳、財政廳)
第八條支持省內(nei) 整車企業(ye) 提升產(chan) 品品質、擴大銷量,對新能源乘用車、貨車、客車產(chan) 品年銷量達到10000輛、5000輛、3000輛,且年銷量同比增長10%以上的,給予銷售額0.5%的一次性獎勵,單個(ge) 企業(ye) 獎勵最高不超過1000萬(wan) 元。(責任單位:經濟和信息化廳、財政廳)
第九條鼓勵省內(nei) 動力電池、氫燃料電池生產(chan) 企業(ye) 提升產(chan) 品競爭(zheng) 力,加大與(yu) 整車企業(ye) 配套力度。動力電池企業(ye) 年供貨量首次達到5GWh的,給予最高不超過1000萬(wan) 元一次性獎勵;氫燃料電池企業(ye) 年供貨量首次達到10MW的,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wan) 元一次性獎勵。企業(ye) 獲得獎勵後的下一年度,動力電池、氫燃料電池企業(ye) 年供貨量同比增長達到20%的,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wan) 元、100萬(wan) 元一次性獎勵。(責任單位:經濟和信息化廳、財政廳)
第十條對在我省新設立獨立法人的新能源與(yu) 智能汽車產(chan) 業(ye) 相關(guan) 國際知名企業(ye) 、國內(nei) 整車10強企業(ye) 、關(guan) 鍵零部件(電池、電機、電控、車用傳(chuan) 感器、車載芯片等)10強企業(ye) ,來川投資建設的新能源與(yu) 智能汽車領域重大項目,納入省重點項目管理,在用地指標等方麵給予重點支持。(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廳、自然資源廳、財政廳)
第十一條鼓勵新能源汽車在公路客運、出租、環衛、郵政快遞、城市物流配送、機場、港口等領域的應用,黨(dang) 政機關(guan) 更新公務用車的,除特殊情況外,應優(you) 先選用新能源汽車。全力推進公交電動化(含氫燃料電池汽車),鼓勵更新或新增城市公交車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車,招標采購時,不得設置不公正的限製條款。鼓勵引導各(市)州將燃油退坡資金用於(yu) 新能源客車運營和發展,積極支持省內(nei) 企業(ye) 生產(chan) 的新能源汽車進入交通運輸部道路運輸車輛達標車型公告。2021年,成都市公交車新增和更新車輛原則上全部為(wei) 新能源汽車。2022年,所有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及具備條件的縣(市、區)公交車新增和更新車輛全部為(wei) 新能源汽車。〔責任單位:各市(州)政府,交通運輸廳、住房城鄉(xiang) 建設廳、經濟和信息化廳、省機關(guan) 事務管理局、省國資委、財政廳〕
第十二條支持有條件的市(州)、縣(市、區)重點在公共交通、物流等領域開展氫燃料電池汽車示範,根據示範規模及效應給予一定的資金支持。(責任單位:經濟和信息化廳、交通運輸廳、財政廳)
第十三條對舉(ju) 辦經省級工業(ye) 主管部門批準的具有一定影響力的新能源與(yu) 智能汽車產(chan) 業(ye) 相關(guan) 展覽展示、產(chan) 品大賽、產(chan) 業(ye) 大會(hui) 等活動,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wan) 元的補貼。(責任單位:經濟和信息化廳、財政廳)
第十四條根據市場情況,適時出台具體(ti) 措施,開展以舊換新、汽車下鄉(xiang) 、購置優(you) 惠等活動,加大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力度。(責任單位:經濟和信息化廳、商務廳、財政廳)
第十五條全省範圍內(nei) ,政府或政府平台公司投資的公共停車場(點)停放新能源汽車2小時以內(nei) 免費;超過2小時的停車費減半征收。對懸掛新能源汽車號牌的貨車(重型貨車和危險物品運輸車輛除外)在市區道路通行不限行或少限行。〔責任單位:各市(州)政府,公安廳〕
第十六條充電基礎設施及加氫站建設用地統籌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在用地指標方麵予以支持。在既有停車泊位安裝充電設施的,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已建成投運的高速公路服務區,按規劃要求增建,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和建設規模的,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國家機關(guan) 及其他公共機構、國有企業(ye) 的新建和既有停車場規劃建設配備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比例不低於(yu) 10%。(責任單位:省能源局、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xiang) 建設廳、交通運輸廳、省機關(guan) 事務管理局、省國資委)
第十七條對向電網經營企業(ye) 直接報裝接電的經營性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統一按大工業(ye) 用電電價(jia) 執行並免收基本電費。全麵放開充換電服務費,通過市場競爭(zheng) 形成充電服務費價(jia) 格。(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第十八條在符合市(州)政府統籌布局前提下,對新能源汽車充電站、總裝機功率600KW以上的公共用途充電樁群,建成驗收後,各市(州)可按安裝的主要充電設施購置金額(不含土地費用)的一定比例給予一次性獎勵。〔責任單位:各市(州)政府〕
本政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每條具體(ti) 政策由責任單位負責解釋和推動實施。每年單個(ge) 企業(ye) 可申報上述資金政策不超過2條。政策實施期間如國家政策等因素發生變化,我省將適時對政策相關(guan) 條款進行調整。國家政策另有規定的從(cong) 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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