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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暉:《電子商務法》緣何強調“規範的電子合同”

發布時間:2017-02-09 11:08:12 大智慧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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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法》(草案)麵向公眾(zhong) 征求意見1月底結束。該法內(nei) 容涉及平台、商家及7億(yi) 多網民,涉及支付、快遞、交付、個(ge) 人信息保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zheng) 、消費者權益保護和爭(zheng) 議解決(jue) 等等。或許很多人尚未意識到其重要性,但隨著“互聯網+”的深化,人們(men) 必將認識到該法的深遠意義(yi) 。

草案第三章是“電子商務交易與(yu) 服務”,第一節是“電子合同”,第二節是“電子支付”,足見電子合同在該法中的重要地位。深度參與(yu) 《電子商務法》起草的業(ye) 內(nei) 人士曹暉,有電子合同教父之稱。他應邀就此釋疑解惑,對《電子簽名法》和《電子商務法》進行專(zhuan) 業(ye) 辨析,並道出了一些鮮為(wei) 人知的電商立法過程。原文標題為(wei) 《五年!電子合同終於(yu) 寫(xie) 入法律》,現特發此文,以饗讀者。

2016年12月27日對於(yu) 電子合同來說,是個(ge) 重要的日子。這天全國人大正式向社會(hui) 公布了醞釀已久的《電子商務法》草案,其中電子合同獨踞一節,總共用了滿滿5條法律條文來闡述,而且列在電子支付條文之前!----雖然這部法律還沒有正式頒布,但這也足夠激動人心的了。

所有人都清楚地明白,未來使用電子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紙質合同的消亡隻是個(ge) 時間問題。但是直至今天,無論在《電子簽名法》還是在《合同法》等主要法律法規中,都沒有明確電子合同的概念,甚至法律中都找不到這個(ge) 詞。在國內(nei) ,電子商務由商務部門負責,合同規範由工商部門負責,電子簽名作為(wei) 技術手段,又是工信部門負責。沒有法律指引,電子合同總是藏在深閨。

工信部小心翼翼試水。在《電子認證十二五規劃》中,工信部率先提出拓展電子簽名在電子商務中的應用。2012年,工信部“可靠電子簽名及數據電文應用試點”啟動。也許到現在很多人還是不太明白這個(ge) 應用試點與(yu) 電子合同有多大關(guan) 係。其實就是一回事!----因為(wei) 電子簽名在電子商務領域隻有一個(ge) 簡單、重要而又包羅萬(wan) 象的應用:即電子合同。《電子簽名法》上早就說得清清楚楚:隻有“可靠的電子簽名”才可以獲得紙質合同的同樣效力!那如何使用電子簽名才是“可靠的電子簽名”或者“等同紙質合同效力的電子合同”呢?這可自己說了不算啊,必須要試點,同時製定出規則來。

經過整整一年項目開發和試運行,2013年7月工信部專(zhuan) 家組會(hui) 同江蘇省經信委在南京驗收了可靠電子簽名工程(當時市場化的中國雲(yun) 簽還沒有上線,項目有個(ge) 正式名稱叫“國家電子締約安全保障服務平台”),並獲得了多項試點成果。這算是第一次從(cong) 《電子簽名法》的法律層麵上明確了電子合同有效性的技術標準。

這次可靠電子簽名項目試點也是呼應了2013年底商務部出台的的《電子合同行業(ye) 規範》,並做了技術詮釋。商務部行業(ye) 規範中說了不少電子合同商務上的規則,但是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說得不透,僅(jin) 提到要符合《電子簽名法》,要采用電子簽名。其中沒有解決(jue) 的問題包括:使用電子簽名的電子合同都有效嗎?電子合同的簽署是一個(ge) 期間過程,到底應該如何使用電子簽名?電子合同是一個(ge) 信息安全產(chan) 品,需要技術專(zhuan) 家才說得清。

到了2014年6月份,我收到了工信部轉來的《電子商務法》征求意見函。那是全國人大財經委首次征求各大部委的意見。2014年《電子商務法》的初稿主要來自江浙滬等南方起草團隊的思路。看了之後有喜有憂。喜的是初稿中首次提到明確提出了電子合同概念,憂的是僅(jin) 僅(jin) 在其中輕輕提到一條。這可能也和當時發展實際相匹配的。2014年電子合同大家也許有些模糊概念,覺得將來應該會(hui) 用到,但畢竟應用較少,比較陌生。因此顯然重視度不夠,也沒有突出其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的重要地位。於(yu) 是我召集大家提了不少修訂建議,主要意見集中在要重視和提升電子合同在首部電子商務法規中的地位。

 

提出初稿意見不久後,經商務部推薦,中國標準化委員會(hui) 考察買(mai) 賣網公司,討論製定電子合同國家標準事宜。企業(ye) 形成的技術標準要盡快推向市場,從(cong) 企業(ye) 標準升格成行業(ye) 標準,直至國家標準。這樣才能更廣泛地服務社會(hui) 。工信部驗收後的可靠電子簽名技術應用規範,既強調了原則性,又具備了海納百川的特質。這個(ge) 規則摒棄了過去電子合同專(zhuan) 家們(men) 往往一頭紮進並沉湎於(yu) 電子合同的條款內(nei) 容,創新地提出不幹涉簽約內(nei) 容,僅(jin) 強調簽約流程的技術法律性。因此完全可以為(wei) 各個(ge) 行業(ye) 提供服務,具備了國家標準的基礎條件。

采用了標準規範的電子合同訂立流程之後,除了可以迅速推動電子商務的發展之外,我認為(wei) 還帶來了兩(liang) 個(ge) 方麵的重要好處:一個(ge) 是有效安全(這可從(cong) 保險公司破先例地給標準規範的電子合同獨家提供了高達800萬(wan) 技術失效險中可見一斑)。另外一個(ge) 是體(ti) 驗方便。這裏的體(ti) 驗好,指的不僅(jin) 是快捷,僅(jin) 僅(jin) 快捷是不夠的,更多的是要照顧到用戶的利益,可以隨時下載、驗真等等。

匆匆兩(liang) 年過去了。電子商務市場日新月異,進入了互聯網+時代,電子合同的應用不斷湧現,市場需求迫切。從(cong) 2015年電子合同市場萌動,到2016年各個(ge) 行業(ye) 基本都初步使用了,國標也初步製定完畢了,《電子商務十三五發展規劃》中也提出要開展建立規範的電子合同管理體(ti) 係。我們(men) 從(cong) 這次的《電子商務法》草案中可以看到,這次操刀的電子商務法律團隊對電子合同的重視程度前所未有。

盡管如此,我們(men) 還是從(cong) 多個(ge) 渠道提出了一些意見。這些意見也是從(cong) 這些年衝(chong) 鋒在電子合同的最前沿陣地上獲得的心得體(ti) 會(hui) ,如希望強調法律的引導性,可以更好地應對實際操作中欺詐、篡改等不懷好意的電子合同場景。從(cong) 《電子簽名法》強調的“可靠的電子簽名”、從(cong) 《合同法》強調的“指定特定係統”完全可以推導出《電子商務法》理應強調“規範的電子合同”。因為(wei) 在不安全的互聯網環境中,不規範手段訂立的電子合同並不能具備法律效力。

展望2017,電子合同國家標準頒布,說不定《電子商務法》也快了。電子商務浪潮中的服務B2C和B2B,可望再次迎來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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