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理貨經營許可下放至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發布時間:2015-02-26 10:09:55 交通運輸部網站

日前,交通運輸部已將港口理貨經營許可事項下放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對《港口經營管理辦法》部分條款進行了調整。新辦法新增了四項申請人應當具備的條件:一是申請人是依法在國內(nei) 登記注冊(ce) 的企業(ye) 法人;二是港口理貨經營地域為(wei) 申請人所在地的行政區域;三是具有符合相關(guan) 通用要求的質量管理體(ti) 係; 四是具備與(yu) 港口理貨業(ye) 務相適應的,能與(yu) 港航電子數據交換中心和電子口岸順利進行數據傳(chuan) 輸的理貨信息係統和技術裝備。
新辦法對申辦程序也做出調整,即申請從(cong) 事港口理貨,應當向港口所在地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書(shu) 麵申請,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根據需要征求相關(guan)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意見,並作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jue) 定。予以許可的,核發《港口經營許可證》,並將許可情況通知相關(guan)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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