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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加快實施自由貿易區戰略的若幹意見

發布時間:2015-12-18 10:14:27 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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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guan) 於(yu) 加快實施

自由貿易區戰略的若幹意見

國發〔2015〕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加快實施自由貿易區戰略是我國新一輪對外開放的重要內(nei) 容。黨(dang) 的十八大提出加快實施自由貿易區戰略,十八屆三中、五中全會(hui) 進一步要求以周邊為(wei) 基礎加快實施自由貿易區戰略,形成麵向全球的高標準自由貿易區網絡。當前,全球範圍內(nei) 自由貿易區的數量不斷增加,自由貿易區談判涵蓋議題快速拓展,自由化水平顯著提高。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外貿發展機遇和挑戰並存,“引進來”、“走出去”正麵臨(lin) 新的發展形勢。加快實施自由貿易區戰略是我國適應經濟全球化新趨勢的客觀要求,是全麵深化改革、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ti) 製的必然選擇。為(wei) 加快實施自由貿易區戰略,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ti) 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麵貫徹黨(dang) 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hui) 精神,認真落實黨(dang) 中央、國務院決(jue) 策部署,按照“四個(ge) 全麵”戰略布局要求,堅持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jue) 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堅持統籌考慮和綜合運用國際國內(nei) 兩(liang) 個(ge) 市場、兩(liang) 種資源,堅持與(yu) 推進共建“一帶一路”和國家對外戰略緊密銜接,堅持把握開放主動和維護國家安全,逐步構築起立足周邊、輻射“一帶一路”、麵向全球的高標準自由貿易區網絡。

(二)基本原則。

一是擴大開放,深化改革。加快實施更加主動的自由貿易區戰略,通過自由貿易區擴大開放,提高開放水平和質量,深度參與(yu) 國際規則製定,拓展開放型經濟新空間,形成全方位開放新格局,開創高水平開放新局麵,促進全麵深化改革,更好地服務國內(nei) 發展。

二是全麵參與(yu) ,重點突破。全方位參與(yu) 自由貿易區等各種區域貿易安排合作,重點加快與(yu) 周邊、“一帶一路”沿線以及產(chan) 能合作重點國家、地區和區域經濟集團商建自由貿易區。

三是互利共贏,共同發展。樹立正確義(yi) 利觀,兼顧各方利益和關(guan) 切,考慮發展中經濟體(ti) 和最不發達經濟體(ti) 的實際情況,尋求利益契合點和合作公約數,努力構建互利共贏的自由貿易區網絡,推動我國與(yu) 世界各國、各地區共同發展。

四是科學評估,防控風險。加強科學論證,做好風險評估,努力排除自由貿易區建設中的風險因素。同時,提高開放環境下的政府監管能力,建立健全並嚴(yan) 格實施安全審查、反壟斷和事中事後監管等方麵的法律法規,確保國家安全。

(三)目標任務。近期,加快正在進行的自由貿易區談判進程,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逐步提升已有自由貿易區的自由化水平,積極推動與(yu) 我國周邊大部分國家和地區建立自由貿易區,使我國與(yu) 自由貿易夥(huo) 伴的貿易額占我國對外貿易總額的比重達到或超過多數發達國家和新興(xing) 經濟體(ti) 水平;中長期,形成包括鄰近國家和地區、涵蓋“一帶一路”沿線國家以及輻射五大洲重要國家的全球自由貿易區網絡,使我國大部分對外貿易、雙向投資實現自由化和便利化。

二、進一步優(you) 化自由貿易區建設布局

(四)加快構建周邊自由貿易區。力爭(zheng) 與(yu) 所有毗鄰國家和地區建立自由貿易區,不斷深化經貿關(guan) 係,構建合作共贏的周邊大市場。

(五)積極推進“一帶一路”沿線自由貿易區。結合周邊自由貿易區建設和推進國際產(chan) 能合作,積極同“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商建自由貿易區,形成“一帶一路”大市場,將“一帶一路”打造成暢通之路、商貿之路、開放之路。

(六)逐步形成全球自由貿易區網絡。爭(zheng) 取同大部分新興(xing) 經濟體(ti) 、發展中大國、主要區域經濟集團和部分發達國家建立自由貿易區,構建金磚國家大市場、新興(xing) 經濟體(ti) 大市場和發展中國家大市場等。

三、加快建設高水平自由貿易區

(七)提高貨物貿易開放水平。堅持進出口並重,通過自由貿易區改善與(yu) 自由貿易夥(huo) 伴雙向市場準入,合理設計原產(chan) 地規則,促進對自由貿易夥(huo) 伴貿易的發展,推動構建更高效的全球和區域價(jia) 值鏈。在確保經濟安全、產(chan) 業(ye) 安全和考慮產(chan) 業(ye) 動態發展需要的前提下,穩步擴大貨物貿易市場準入。同時,堅持與(yu) 自由貿易夥(huo) 伴共同削減關(guan) 稅和非關(guan) 稅壁壘,相互開放貨物貿易市場,實現互利共贏。

(八)擴大服務業(ye) 對外開放。通過自由貿易區等途徑實施開放帶動戰略,充分發揮服務業(ye) 和服務貿易對我國調整經濟結構、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和帶動就業(ye) 的促進作用。推進金融、教育、文化、醫療等服務業(ye) 領域有序開放,放開育幼養(yang) 老、建築設計、會(hui) 計審計、商貿物流、電子商務等服務業(ye) 領域外資準入限製。

加快發展對外文化貿易,創新對外文化貿易方式,推出更多體(ti) 現中華優(you) 秀文化、展示當代中國形象、麵向國際市場的文化產(chan) 品和服務。講好中國故事、傳(chuan) 播好中國聲音、闡釋好中國特色,更好地推動中華文化“走出去”。吸引外商投資於(yu) 法律法規許可的文化產(chan) 業(ye) 領域,積極吸收借鑒國外優(you) 秀文化成果,切實維護國家文化安全。

在與(yu) 自由貿易夥(huo) 伴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逐步推進以負麵清單模式開展談判,先行先試、大膽探索、與(yu) 時俱進,積極擴大服務業(ye) 開放,推進服務貿易便利化和自由化。

(九)放寬投資準入。大力推進投資市場開放和外資管理體(ti) 製改革,進一步優(you) 化外商投資環境。加快自由貿易區投資領域談判,有序推進以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麵清單模式開展談判。在維護好我國作為(wei) 投資東(dong) 道國利益和監管權的前提下,為(wei) 我國投資者“走出去”營造更好的市場準入和投資保護條件,實質性改善我國與(yu) 自由貿易夥(huo) 伴雙向投資準入。在自由貿易區內(nei) 積極穩妥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dui) 換的各項試點,便利境內(nei) 外主體(ti) 跨境投融資。加強與(yu) 自由貿易夥(huo) 伴貨幣合作,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

(十)推進規則談判。結合全麵深化改革和全麵依法治國的要求,對符合我國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體(ti) 製建設和經濟社會(hui) 穩定發展需要的規則議題,在自由貿易區談判中積極參與(yu) 。參照國際通行規則及其發展趨勢,結合我國發展水平和治理能力,加快推進知識產(chan) 權保護、環境保護、電子商務、競爭(zheng) 政策、政府采購等新議題談判。

知識產(chan) 權保護方麵,通過自由貿易區建設,為(wei) 我國企業(ye) “走出去”營造更加公平的知識產(chan) 權保護環境,推動各方完善知識產(chan) 權保護製度,加大知識產(chan) 權保護和執法力度,增強企業(ye) 和公眾(zhong) 的知識產(chan) 權保護意識,提升我國企業(ye) 在知識產(chan) 權保護領域的適應和應對能力。

環境保護方麵,通過自由貿易區建設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立法和執法工作,借鑒國際經驗探討建立有關(guan) 環境影響評價(jia) 機製的可行性,促進貿易、投資與(yu) 環境和諧發展。

電子商務方麵,通過自由貿易區建設推動我國與(yu) 自由貿易夥(huo) 伴電子商務企業(ye) 的合作,營造對彼此有利的電子商務規則環境。

競爭(zheng) 政策方麵,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jue) 定性作用,通過自由貿易區建設進一步促進完善我國競爭(zheng) 政策法律環境,構建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

政府采購方麵,條件成熟時與(yu) 自由貿易夥(huo) 伴在自由貿易區框架下開展政府采購市場開放談判,推動政府采購市場互惠對等開放。

(十一)提升貿易便利化水平。加強原產(chan) 地管理,推進電子聯網建設,加強與(yu) 自由貿易夥(huo) 伴原產(chan) 地電子數據交換,積極探索在更大範圍實施經核準出口商原產(chan) 地自主聲明製度。改革海關(guan) 監管、檢驗檢疫等管理體(ti) 製,加強關(guan) 檢等領域合作,逐步實現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受理。簡化海關(guan) 通關(guan) 手續和環節,加速放行低風險貨物,加強與(yu) 自由貿易夥(huo) 伴海關(guan) 的協調與(yu) 合作,推進實現“經認證經營者”互認,提升通關(guan) 便利化水平。提高檢驗檢疫效率,實行法檢目錄動態調整。加快推行檢驗檢疫申報無紙化,完善檢驗檢疫電子證書(shu) 聯網核查,加強與(yu) 自由貿易夥(huo) 伴電子證書(shu) 數據交換。增強檢驗檢疫標準和程序的透明度。

(十二)推進規製合作。加強與(yu) 自由貿易夥(huo) 伴就各自監管體(ti) 係的信息交換,加快推進在技術性貿易壁壘、衛生與(yu) 植物衛生措施、具體(ti) 行業(ye) 部門監管標準和資格等方麵的互認,促進在監管體(ti) 係、程序、方法和標準方麵適度融合,降低貿易成本,提高貿易效率。

(十三)推動自然人移動便利化。配合我國“走出去”戰略的實施,通過自由貿易區建設推動自然人移動便利化,為(wei) 我國境外投資企業(ye) 的人員出入境提供更多便利條件。

(十四)加強經濟技術合作。不斷豐(feng) 富自由貿易區建設內(nei) 涵,適當納入產(chan) 業(ye) 合作、發展合作、全球價(jia) 值鏈等經濟技術合作議題,推動我國與(yu) 自由貿易夥(huo) 伴的務實合作。

四、健全保障體(ti) 係

(十五)繼續深化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上海等自由貿易試驗區是我國主動適應經濟發展新趨勢和國際經貿規則新變化、以開放促改革促發展的試驗田。可把對外自由貿易區談判中具有共性的難點、焦點問題,在上海等自由貿易試驗區內(nei) 先行先試,通過在局部地區進行壓力測試,積累防控和化解風險的經驗,探索最佳開放模式,為(wei) 對外談判提供實踐依據。

(十六)完善外商投資法律法規。推動修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e) 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e) 法和外資企業(ye) 法,研究製訂新的外資基礎性法律,改革外商投資管理體(ti) 製,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麵清單的管理模式,完善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審查製度,保持外資政策穩定、透明、可預期。

(十七)完善事中事後監管的基礎性製度。按照全麵依法治國的要求,以轉變政府職能為(wei) 核心,在簡政放權的同時,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通過推進建立社會(hui) 信用體(ti) 係、信息共享和綜合執法製度、企業(ye) 年度報告公示和經營異常名錄製度、社會(hui) 力量參與(yu) 市場監督製度、外商投資信息報告製度、外商投資信息公示平台、境外追償(chang) 保障機製等,加強對市場主體(ti) “寬進”以後的過程監督和後續管理。

(十八)繼續做好貿易救濟工作。在擴大產(chan) 業(ye) 開放的同時,有效運用世貿組織和自由貿易協定的合法權利,依法開展貿易救濟調查,加大對外交涉力度,維護國內(nei) 產(chan) 業(ye) 企業(ye) 合法權益。強化中央、地方、行業(ye) 協會(hui) 商會(hui) 、企業(ye) 四體(ti) 聯動的貿易摩擦綜合應對機製,指導企業(ye) 做好貿易摩擦預警、谘詢、對話、磋商、訴訟等工作。

(十九)研究建立貿易調整援助機製。在減少政策扭曲、規範產(chan) 業(ye) 支持政策的基礎上,借鑒有關(guan) 國家實踐經驗,研究建立符合世貿組織規則和我國國情的貿易調整援助機製,對因關(guan) 稅減讓而受到衝(chong) 擊的產(chan) 業(ye) 、企業(ye) 和個(ge) 人提供援助,提升其競爭(zheng) 力,促進產(chan) 業(ye) 調整。

五、完善支持機製

(二十)完善自由貿易區談判第三方評估製度。參照我國此前自由貿易區談判經驗,借鑒其他國家開展自由貿易區談判評估的有益做法,進一步完善第三方評估製度,通過第三方機構對自由貿易區談判進行利弊分析和風險評估。

(二十一)加強已生效自由貿易協定實施工作。商務部要會(hui) 同國內(nei) 各有關(guan) 部門、地方政府,綜合協調推進協定實施工作。優(you) 化政府公共服務,全麵、及時提供有關(guan) 自由貿易夥(huo) 伴的貿易、投資及其他相關(guan) 領域法律法規和政策信息等谘詢服務。加強地方和產(chan) 業(ye) 對自由貿易協定實施工作的參與(yu) ,打造協定實施的示範地區和行業(ye) 。特別要加強西部地區和有關(guan) 產(chan) 業(ye) 的參與(yu) ,使自由貿易區建設更好地服務西部地區經濟社會(hui) 建設,促進我國區域協調發展。做好宣傳(chuan) 推介,定期開展評估和分析,查找和解決(jue) 實施中存在的問題,不斷挖掘協定潛力,研究改進實施方法,提升企業(ye) 利用自由貿易協定的便利性,提高協定利用率,用足用好優(you) 惠措施。

(二十二)加強對自由貿易區建設的人才支持。增強自由貿易區談判人員配備,加大對外談判人員教育培訓投入,加強經濟外交人才培養(yang) 工作,逐步建立一支政治素質好、全局意識強、熟悉國內(nei) 產(chan) 業(ye) 、精通國際經貿規則、外語水平高、談判能力出色的自由貿易區建設領導、管理和談判人才隊伍。積極發揮相關(guan) 領域專(zhuan) 家的作用,吸收各類專(zhuan) 業(ye) 人士參與(yu) 相關(guan) 談判的預案研究和政策谘詢。

六、加強組織實施

加快實施自由貿易區戰略是一項長期、涉及麵廣的係統工作,各有關(guan) 方麵要加強協調,形成合力。商務部要會(hui) 同相關(guan) 部門研究製訂加快實施自由貿易區戰略的行動計劃,建立協調工作機製。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圍繞實施自由貿易區戰略推進地方相關(guan) 工作,調動有關(guan) 企業(ye) 充分利用自由貿易協定的積極性,提高協定利用率。

 

國務院

2015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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