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5-09-02 14:33:25 研究室

財稅[2015]9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chan) 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wei) 進一步促進物流業(ye) 健康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就物流企業(ye) 大宗商品倉(cang) 儲(chu) 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對物流企業(ye) 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倉(cang) 儲(chu) 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本通知所稱物流企業(ye) ,是指至少從(cong) 事倉(cang) 儲(chu) 或運輸一種經營業(ye) 務,為(wei) 工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流通、進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倉(cang) 儲(chu) 、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務,實行獨立核算、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並在工商部門注冊(ce) 登記為(wei) 物流、倉(cang) 儲(chu) 或運輸的專(zhuan) 業(ye) 物流企業(ye) 。
三、本通知所稱大宗商品倉(cang) 儲(chu) 設施,是指同一倉(cang) 儲(chu) 設施占地麵積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儲(chu) 存糧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類、水產(chan) 品、化肥、農(nong) 藥、種子、飼料等農(nong) 產(chan) 品和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資料,煤炭、焦炭、礦砂、非金屬礦產(chan) 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膠、紙漿及紙製品、鋼材、水泥、有色金屬、建材、塑料、紡織原料等礦產(chan) 品和工業(ye) 原材料的倉(cang) 儲(chu) 設施。
倉(cang) 儲(chu) 設施用地,包括倉(cang) 庫庫區內(nei) 的各類倉(cang) 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貨場、曬場(堆場)、罩棚等儲(chu) 存設施和鐵路專(zhuan) 用線、碼頭、道路、裝卸搬運區域等物流作業(ye) 配套設施的用地。
四、物流企業(ye) 的辦公、生活區用地及其他非直接從(cong) 事大宗商品倉(cang) 儲(chu) 的用地,不屬於(yu) 本通知規定的優(you) 惠範圍,應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五、非物流企業(ye) 的內(nei) 部倉(cang) 庫,不屬於(yu) 本通知規定的優(you) 惠範圍,應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六、本通知印發之日前已征的應予減免的稅款,在納稅人以後應繳稅款中抵減或者予以退還。
七、符合上述減稅條件的物流企業(ye) 需持相關(guan) 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辦理備案手續。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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