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体会联系方式

您當前的位置: 首頁 > 聯合會(hui) 快訊 > 物流信息化 > 正文

《關於加強和規範運輸物流行業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發布時間:2017-12-26 09:20:34 網絡事業(ye) 部

關注华体会登录界面

為(wei) 加快推進運輸物流行業(ye) 信用體(ti) 係建設,建立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製度,完善違法失信懲戒的聯動機製,促進行業(ye) 健康發展,我局會(hui) 同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海關(guan) 總署、國家鐵路局、中國民航局、國家郵政局等部門的有關(guan) 司局研究起草了《關(guan) 於(yu) 加強和規範運輸物流行業(ye) 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hui) 公開征求意見,公眾(zhong) 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月壇南街38號國家發展改革委經濟運行調節局交通與(yu) 物流處,郵編100824

2.電子郵箱:yswlxy@163.com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wei) 2018年1月7日。

附件:關(guan) 於(yu) 加強和規範運輸物流行業(ye) 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

 

                                              國家發展改革委經濟運行調節局

                                             2017年12月25日

 

 

附件

 

關(guan) 於(yu) 加強和規範運輸物流行業(ye) 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征求意見稿)

 

為(wei) 深入貫徹落實黨(dang) 的十九大精神,以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指導,加快推進運輸物流行業(ye) 信用體(ti) 係建設,根據《國務院關(guan) 於(yu) 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製度加快推進社會(hui) 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關(guan) 於(yu) 加強和規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財金規〔2017〕1798號)、國家發展改革委等20個(ge) 部門《關(guan) 於(yu) 對運輸物流行業(ye) 嚴(yan) 重違法失信市場主體(ti) 及其有關(guan) 人員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發改運行〔2017〕1553號)要求,建立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以下簡稱“黑名單”)製度,完善違法失信懲戒的聯動機製,促進行業(ye) 健康發展,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ti) 要求

(一)運輸物流行業(ye) “黑名單”管理是指運輸物流行業(ye) 市場主體(ti) 及其有關(guan) 人員(以下簡稱失信主體(ti) )因具有嚴(yan) 重失信行為(wei) ,被相關(guan) 部門依法依規列入“黑名單”,並向社會(hui) 公布,實施信用約束、聯合懲戒。對失信行為(wei) 情節較輕、尚未達到“黑名單”認定標準的失信主體(ti) ,相關(guan) 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將其列入誠信狀況重點關(guan) 注對象名單(以下簡稱“重點關(guan) 注對象名單”),加強監管。對於(yu) 已被列入其他行業(ye) 或領域“黑名單”的失信主體(ti) ,根據違法失信性質和嚴(yan) 重程度,經相關(guan) 部門認定後,可將其列入運輸物流行業(ye) “黑名單”。

(二)運輸物流行業(ye) 市場主體(ti) 是指從(cong) 事運輸、倉(cang) 儲(chu) 、配送、代理、包裝、流通加工、快遞、信息服務等物流相關(guan) 業(ye) 務的企業(ye) 及其分支機構和個(ge) 體(ti) 工商戶;有關(guan) 人員是指負有直接責任的法定代表人、企業(ye) 負責人及從(cong) 業(ye) 人員。

(三)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對全國運輸物流行業(ye) “黑名單”管理工作的指導和協調,利用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國”網站,開展“黑名單”的匯總、交換和發布,推動實施聯合懲戒。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海關(guan) 總署、國家鐵路局、中國民航局、國家郵政局等國家相關(guan) 部門負責職權範圍內(nei) “黑名單”認定標準的製定。縣級以上相關(guan) 部門和國家相關(guan) 部門的有關(guan) 直屬機構依據職責分工負責管轄範圍內(nei) “黑名單”的管理工作。

(四)認定為(wei) 運輸物流行業(ye) “黑名單”的失信主體(ti) 相關(guan) 信息應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據《關(guan) 於(yu) 對運輸物流行業(ye) 嚴(yan) 重違法失信市場主體(ti) 及其有關(guan) 人員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實施聯合懲戒。

二、認定標準

(五)公安部負責製定道路交通安全領域“黑名單”認定標準;交通運輸部負責製定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站場(港口)經營領域“黑名單”認定標準;商務部負責製定國際貨運代理領域“黑名單”認定標準;海關(guan) 總署負責製定報關(guan) 單位“黑名單”認定標準;國家鐵路局負責製定鐵路運輸領域“黑名單”認定標準;中國民航局負責製定民航運輸、機場經營領域“黑名單”認定標準;國家郵政局負責製定郵政寄遞領域“黑名單”認定標準。

(六)道路交通安全領域失信主體(ti)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列入“黑名單”:

1.因使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登記後,被公安交管部門撤銷駕駛許可或者機動車登記的人員、法人。

2.偽(wei) 造、變造或者使用偽(wei) 造、變造機動車牌證的人員、法人。

3.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駕駛人及車輛所屬道路運輸企業(ye) 。

4.吸毒駕駛機動車的駕駛人及車輛所屬道路運輸企業(ye) 。

5.駕駛營運機動車行駛速度超過規定時速20%或者駕駛機動車行駛速度超過規定時速50%的駕駛人及車輛所屬道路運輸企業(ye) 。

6.被吊銷駕駛證的人員。

7.因記滿12分被降級的駕駛人。

8.因交通違法行為(wei) 被行政拘留的人員及其所在的道路運輸企業(ye) 。

9.因交通違法行為(wei) 被處罰的道路運輸企業(ye) 及有關(guan) 責任人員。

10.在有人員死亡的交通事故中負有責任的駕駛人及其所在道路運輸企業(ye) 。

(七)道路運輸領域失信主體(ti)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列入“黑名單”:

1.貨運車輛1年內(nei) 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

2.貨運車輛駕駛人1年內(nei) 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

3.道路運輸企業(ye) 1年內(nei) 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10%,被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業(ye) 整頓的。

4.指使、強令車輛駕駛人超限運輸貨物,被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處以2萬(wan) 元以上罰款,或者1年內(nei) 被給予3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5.隱瞞有關(guan) 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超限運輸行政許可,或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

6.超限超載運輸車輛駕駛人、源頭單位、大件運輸企業(ye) 無正當理由拒絕有關(guan) 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7.因堵塞交通、強行衝(chong) 卡、暴力抗法、破壞相關(guan) 設施設備,被公安機關(guan) 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

8.因違法超限超載造成重大責任事故且負同等責任以上的。

9.暴力抗法致人死亡或傷(shang) 害的。

(八)水路運輸領域失信主體(ti)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列入“黑名單”:

1.違反相關(guan) 法律法規,由相關(guan)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撤銷相關(guan) 經營資格或吊銷相關(guan) 許可證件的。

2.違反相關(guan) 法律法規,由相關(guan)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停產(chan) 停業(ye) 整頓的。

3.存在被納入交通運輸安全生產(chan) “黑名單”的嚴(yan) 重失信行為(wei) 的。

4.在申請交通運輸有關(guan) 行政許可、財政補貼等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謊報瞞報重要事項的。

5.偽(wei) 造、變造、買(mai) 賣、轉借、塗改從(cong) 業(ye) 資格證書(shu) 的。

6.未取得相應種類的從(cong) 業(ye) 資格證書(shu) 上崗作業(ye) 的。

7.在參加相關(guan) 從(cong) 業(ye) 資格考核中存在舞弊情形的。

8.因從(cong) 業(ye) 人員的主要責任,從(cong) 業(ye) 單位被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撤銷相關(guan) 經營資格或吊銷相關(guan) 許可證件的。

9.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嚴(yan) 重失信行為(wei) 。

(九)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領域失信主體(ti)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列入“黑名單”:

1.危險貨物/汙染危害性貨物進出港口瞞、謊報違法行為(wei) 的主體(ti) (出港為(wei) 托運人,進港為(wei) 承運人)(一個(ge) 日曆年度內(nei) 在一個(ge) 市級海事管理機構轄區內(nei) 發生兩(liang) 起及以上)。

2.偽(wei) 造船舶法定證書(shu) 和文書(shu) 的船舶。

3.不如實記錄防汙文書(shu) 的船舶(一個(ge) 日曆年度內(nei) 發生兩(liang) 次及以上)。

4.未如實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應報告的防汙染作業(ye) 信息的船舶及作業(ye) 單位(一個(ge) 日曆年度內(nei) 發生五次及以上)。

5.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船載危險貨物申報員:

(1)未按規定進行申報或者報告,導致危險貨物在裝卸或者運輸過程中發生事故的;

(2)欺騙、造假、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違法行為(wei) ;

(3)冒用他人《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從(cong) 業(ye) 資格證書(shu) 》辦理申報的;

(4)對危險貨物發生重大事故負有責任的;

(5)將《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從(cong) 業(ye) 資格證書(shu) 》轉借或者轉讓他人使用的;

(6)塗改《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從(cong) 業(ye) 資格證書(shu) 》的;

(7)對謊報瞞報危險貨物負有責任的。

6.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集裝箱裝箱檢查員:

(1)未按規定簽發《集裝箱裝箱證明書(shu) 》,導致危險化學品(貨物)集裝箱在裝卸或者運輸過程中發生事故,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

(2)欺騙、造假、提供虛假《集裝箱裝箱證明書(shu) 》的;

(3)冒用他人檢查員證書(shu) 簽發《集裝箱裝箱證明書(shu) 》的;

(4)檢查員賬號轉借或者出租給他人使用的;

(5)為(wei) 非本人從(cong) 業(ye) 的單位所裝的集裝箱簽發《集裝箱裝箱證明書(shu) 》的;

(6)未到現場監裝檢查簽發《集裝箱裝箱證明書(shu) 》的。

7.航運公司無故拒絕接受海事管理機構對其開展的日常監督檢查或無正當理由對海事管理機構督促整改的事項在規定時間內(nei) 未進行整改的。

8.航運公司所管理船舶發生死亡(失蹤)5人及以上的水上交通事故,經調查發現公司安全管理存在嚴(yan) 重問題的。

9.航運公司所管理的船舶三分之一及以上被列入重點跟蹤船舶的。

10.航運公司所管理的船舶發生違章違法行為(wei) 後拒絕接受或逃避處理,航運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1.航運公司所管理的船舶使用偽(wei) 造、變造、轉讓、買(mai) 賣、租借的船舶證書(shu) 、船員證書(shu) 從(cong) 事營運或其他有關(guan) 活動的。

12.航運公司未按規定建立公司安全管理體(ti) 係並取得有效的符合證明(DOC)或所管理的船舶未取得有效的安全管理證書(shu) (SMC),經海事管理機構督促後仍未整改的。

13.船舶、水上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在船舶、水上設施建造或者重大改建時,違反規定,不向建造或者改建地船舶檢驗機構申請檢驗的。

(十)進出口報關(guan) 領域失信主體(ti)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列入“黑名單”:

1.有走私犯罪或者走私行為(wei) 的。

2.非報關(guan) 企業(ye) 1年內(nei) 違反海關(guan) 監管規定行為(wei) 次數超過上年度報關(guan) 單、進出境備案清單等相關(guan) 單證總票數千分之一且被海關(guan) 行政處罰金額超過10萬(wan) 元的違規行為(wei) 2次以上的,或者被海關(guan) 行政處罰金額累計超過100萬(wan) 元的;報關(guan) 企業(ye) 1年內(nei) 違反海關(guan) 監管規定行為(wei) 次數超過上年度報關(guan) 單、進出境備案清單總票數萬(wan) 分之五的,或者被海關(guan) 行政處罰金額累計超過10萬(wan) 元的。

3.拖欠應繳稅款、應繳罰沒款項的。

4.上一季度報關(guan) 差錯率高於(yu) 同期全國平均報關(guan) 差錯率1倍以上的。

5.經過實地查看,確認企業(ye) 登記的信息失實且無法與(yu) 企業(ye) 取得聯係的。

6.被海關(guan) 依法暫停從(cong) 事報關(guan) 業(ye) 務的。

7.涉嫌走私、違反海關(guan) 監管規定拒不配合海關(guan) 進行調查的。

8.假借海關(guan) 或者其他企業(ye) 名義(yi) 獲取不當利益的。

9.弄虛作假、偽(wei) 造企業(ye) 信用信息的。

10.其他海關(guan) 認定為(wei) 失信企業(ye) 的情形。

(十一)鐵路運輸領域失信主體(ti)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列入“黑名單”:

1.鐵路運輸托運人托運貨物、行李、包裹時將危險化學品謊報或者匿報為(wei) 普通貨物托運的。

2.鐵路運輸托運人兩(liang) 次以上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或者在危險貨物中夾帶禁止配裝貨物的。

3.鐵路運輸托運人托運貨物、行李、包裹時匿報、謊報貨物品名、性質、重量,或者裝車、裝箱超過規定重量造成事故的。

4.鐵路運輸企業(ye) 及其分支機構和有關(guan) 人員,在非危險貨物辦理站辦理危險貨物承運手續,承運未接受安全檢查的貨物,承運不符合安全規定、可能危害鐵路運輸安全的貨物,未按照操作規程包裝、裝卸、運輸危險貨物,造成事故的。

(十二)民航運輸領域失信主體(ti) 存在下列情形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列入“黑名單”:

因違規運輸危險品造成危險品運輸事故征候,並且拒絕采取措施加以整改的。

三、認定程序

(十三)縣級以上相關(guan) 部門和國家相關(guan) 部門的有關(guan) 直屬機構根據職責分工,按照統一標準認定運輸物流行業(ye) “黑名單”。國家相關(guan) 部門可根據需要,授權全國性行業(ye) 協會(hui) 商業(ye) 和信用服務機構按照統一標準認定運輸物流行業(ye) “黑名單”。

(十四)鼓勵行業(ye) 協會(hui) 商會(hui) 、大數據企業(ye) 、金融機構、新聞媒體(ti) 、社會(hui) 組織等各類單位和公民向認定部門(單位)提供相關(guan) 主體(ti) 的失信行為(wei) 信息作為(wei) “黑名單”認定的參考。

(十五)認定部門(單位)應當在“黑名單”認定前予以公示或采用其他有效方式告知失信主體(ti) 。公示期未有異議的,認定單位按程序逐級報送“黑名單”信息。失信主體(ti) 提出申訴意見的,認定單位根據事實、理由和證據確定是否采納,並將結果予以告知。未最終認定的,暫不列入“黑名單”。當事人對反饋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複議。

四、“黑名單”信息共享和發布

(十六)“黑名單”信息主要內(nei) 容包括:一是相關(guan) 主體(ti) 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組織名稱(或自然人姓名)、統一社會(hui) 信用代碼、全球法人機構識別編碼(LEI碼)(或公民身份號碼、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會(hui) 信用代碼、外國籍人身份號碼),負有直接責任的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從(cong) 業(ye) 人員)姓名及其身份證件類型和號碼等;二是列入“黑名單”的事由,包括認定違法失信行為(wei) 的事實、認定部門(單位)、認定依據、認定日期、有效期等。

(十七)認定部門(單位)應將認定的“黑名單”信息逐級報送至國家相關(guan) 部門。國家相關(guan) 部門應按照統一的數據格式,於(yu) 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將本領域新產(chan) 生的“黑名單”信息推送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十八)“信用中國”網站於(yu) 每季度首月15日前,將認定生效的“黑名單”向社會(hui) 公眾(zhong) 發布。名單信息的發布,應當客觀、準確、公正,保證發布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對於(yu) 涉及商業(ye) 秘密和個(ge) 人隱私的信息,發布前應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名單信息的發布時限與(yu) 名單的有效期保持一致。 

五、實施聯合懲戒

(十九)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於(yu) 每季度首月15日向簽署《備忘錄》的部門和單位提供“黑名單”。簽署備忘錄的部門和單位負責對其實施懲戒。

(二十)鼓勵有關(guan) 行業(ye) 協會(hui) 商會(hui) 、物流服務平台企業(ye) 、信用服務機構查詢使用“黑名單”,對列入“黑名單”的失信主體(ti) 實施市場性、行業(ye) 性、社會(hui) 性約束和懲戒。

(二十一)簽署《備忘錄》的部門和單位於(yu) 每年1月31日前,向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饋上年聯合懲戒的實施情況。

(二十二)國家發展改革委及時對“黑名單”聯合懲戒實施情況進行匯總梳理,並通報相關(guan) 部門和單位。

六、“黑名單”退出和權益保護

(二十三)失信主體(ti) 列入“黑名單”的有效期原則上為(wei) 自發布之日起1年。國家相關(guan) 部門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二十四)“黑名單”有效期屆滿後,認定單位、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國”網站及時將失信主體(ti) 移出“黑名單”。

(二十五)“黑名單”有效期結束前,失信主體(ti) 可以通過主動糾正失信行為(wei) 、消除不良社會(hui) 影響等方式修複信用。失信主體(ti) 實施信用修複行為(wei) 的,可以向認定部門(單位)提交相關(guan) 材料,申請信用修複。認定部門(單位)確認同意修複的,失信主體(ti) 可以提前移出“黑名單”。“黑名單”認定標準發生改變,對於(yu) 不符合新認定標準的主體(ti) ,認定部門(單位)將其從(cong) “黑名單”中移出。國家相關(guan) 部門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二十六)認定部門(單位)同意將相關(guan) 主體(ti) 提前移出“黑名單”的,應立即將信息逐級報送至國家相關(guan) 部門,由其推送給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相關(guan) 閱讀

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