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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7-07-19 19:01:01 網絡事業(ye)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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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ye) 和信息化部關(guan) 於(yu) 印發《國家中小企業(ye) 公共服務示範平台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工信部企業(ye) [2017]1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chan) 建設兵團中小企業(ye) 主管部門:
  為(wei) 貫徹落實國務院促進中小企業(ye) 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中小企業(ye) 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支持中小企業(ye) 健康發展,製定《國家中小企業(ye) 公共服務示範平台認定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men) ,請遵照執行。
 

     工業(ye) 和信息化部
   2017年7月3日


 
  
  
國家中小企業(ye) 公共服務示範平台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wei) 貫徹落實國務院促進中小企業(ye) 發展和大眾(zhong) 創業(ye) 、萬(wan) 眾(zhong) 創新的政策措施,引導中小企業(ye) 公共服務平台不斷提高集聚服務資源的能力、完善服務功能,促進中小企業(ye) 創業(ye) 創新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ye) 促進法》相關(guan) 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中小企業(ye) 公共服務示範平台(以下簡稱示範平台)是指由法人單位建設和運營,經工業(ye) 和信息化部認定,圍繞大眾(zhong) 創業(ye) 、萬(wan) 眾(zhong) 創新,以需求為(wei) 導向,為(wei) 中小企業(ye) 提供信息、技術、創業(ye) 、培訓、融資等公共服務,管理規範、業(ye) 績突出、公信度高、服務麵廣,具有示範帶動作用的服務平台。
  第三條  工業(ye) 和信息化部負責示範平台的認定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chan) 建設兵團中小企業(ye) 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省級中小企業(ye) 主管部門)協助工業(ye) 和信息化部對轄區內(nei) 示範平台進行認定管理。
  第四條  示範平台的認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自願原則,對認定的示範平台實行動態管理。
  第五條  工業(ye) 和信息化部對示範平台予以重點扶持,並支持技術類示範平台申報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免稅資格,享受有關(guan) 稅收優(you) 惠政策。
  第二章 主要功能
  第六條  示範平台具有多種服務功能或在某一方麵具有特色服務功能,具有開放性和資源共享的特征。
  第七條  信息服務功能。提供法律法規、政策、技術、質量、標準、人才、市場、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務。
  第八條  技術服務功能。提供工業(ye) 設計、解決(jue) 方案、檢驗檢測、質量控製和技術評價(jia) 、技術開發、技術轉移、信息化應用、設備共享、知識產(chan) 權、品牌建設、產(chan) 品創新、技術創新、創新資源共享、技術成果轉化、創新成果推廣等服務。
  第九條  創業(ye) 服務功能。為(wei) 創業(ye) 者和創辦3年內(nei) 的小企業(ye) 提供創業(ye) 輔導、項目策劃、政務代理、創業(ye) 場地等服務。
  第十條  培訓服務功能。提供經營管理、市場營銷、風險防範、技術和創業(ye) 等培訓服務。
  第十一條  融資服務功能。提供融資信息、組織開展投融資推介和對接、信用征集與(yu) 評價(jia) 等服務。
  第三章  認定條件
  第十二條  示範平台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運營兩(liang) 年以上,資產(chan) 總額不低於(yu) 300萬(wan) 元,財務收支狀況良好,經營規範,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和可持續發展能力的中小企業(ye) 服務機構、社會(hui) 中介機構、技術服務機構、科研院所,以及基於(yu) 互聯網等麵向中小企業(ye) 提供創業(ye) 創新服務的企業(ye) 。
  (二)服務業(ye) 績突出。年服務中小企業(ye) 150家以上,用戶滿意度在80%以上;近兩(liang) 年服務企業(ye) 數量穩步增長,在專(zhuan) 業(ye) 服務領域或區域內(nei) 有一定的聲譽和品牌影響力。
  (三)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和必要的服務設施、儀(yi) 器設備等;有組織帶動社會(hui) 服務資源的能力,集聚服務機構5家以上。
  (四)獲得省級示範平台認定或國家部委、全國性行業(ye) 協會(hui) 的相關(guan) 認定。
  (五)有健全的管理製度,規範的服務流程、合理的收費標準和完善的服務質量保證措施;對小型微型企業(ye) 的服務收費要有相應的優(you) 惠規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務或低收費服務要不少於(yu) 總服務量的20%;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服務目標。
  (六)有健全的管理團隊和人才隊伍。主要負責人要誠信、守法,具有開拓創新精神、豐(feng) 富的實踐經驗和較高的管理水平;從(cong) 事為(wei) 中小企業(ye) 服務的人員不少於(yu) 20人,其中大專(zhuan) 及以上學曆和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專(zhuan) 業(ye) 人員的比例占80%以上。
屬於(yu) 享受西部大開發政策區域內(nei) 的服務平台,上述(一)、(二)、(三)和(六)的條件可適度放寬。
  第十三條  示範平台應滿足以下至少一項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務。充分利用信息網絡技術手段,形成便於(yu) 中小企業(ye) 查詢的、開放的信息服務係統;具有在線服務、線上線下聯動功能,線下年服務企業(ye) 數量150家以上;年組織開展的相關(guan) 服務活動8次以上。
  (二)技術服務。具有組織技術服務資源的能力,具有專(zhuan) 家庫和新產(chan) 品、新技術項目庫等;具備條件的應開放大型、精密儀(yi) 器設備與(yu) 中小企業(ye) 共享;年開展技術洽談、產(chan) 品檢測與(yu) 質量品牌診斷、技術推廣、項目推介和知識產(chan) 權等服務活動5次以上。
  (三)創業(ye) 服務。具有較強的創業(ye) 輔導能力,建有創業(ye) 項目庫、《創業(ye) 指南》、創業(ye) 服務熱線等;開展相關(guan) 政務代理服務;年開展創業(ye) 項目洽談、推介活動8次以上。
  (四)培訓服務。具有培訓資質或在中小企業(ye) 主管部門備案,具有線上和線下培訓能力,有完善的培訓服務評價(jia) 機製,年培訓2000人次以上。
  (五)融資服務。年組織開展投融資對接、企業(ye) 融資策劃、推薦和融資代理等服務活動10次以上,幫助中小企業(ye) 融資總額8億(yi) 元以上的服務機構;或向中小企業(ye) 提供年新增擔保額30億(yi) 元以上的融資擔保機構。
第十四條  申報示範平台應當在創新服務模式,集聚創新資源,推進線上線下服務結合,促進服務與(yu) 需求精準對接,激發中小企業(ye) 創新活力、發展潛力和轉型動力,推動創新驅動發展方麵具有突出的特色優(you) 勢和示範性。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十五條  省級中小企業(ye) 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和要求,負責本地區示範平台的推薦工作。
  第十六條  省級中小企業(ye) 主管部門對推薦的示範平台運營情況、服務業(ye) 績、滿意度等進行測評,填寫(xie) 《國家中小企業(ye) 公共服務示範平台推薦表》(見附件1),並附被推薦示範平台的申請材料,報工業(ye) 和信息化部。
  第十七條  被推薦為(wei) 示範平台的單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國家中小企業(ye) 公共服務示範平台申請報告(見附件2);
  (二)法人證書(shu) 或營業(ye) 執照副本(複印件);
  (三)上一年度審計報告及服務收支情況的專(zhuan) 項審計報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務收支情況的審計報告;
  (四)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證明複印件(房產(chan) 證、租賃合同);
  (五)開展相關(guan) 服務的證明材料(通知、照片、總結等);
  (六)省級示範平台認定或國家部委、全國性行業(ye) 協會(hui) 的相關(guan) 認定的文件;
  (七)國家頒發的從(cong) 業(ye) 資格(資質)、網站備案、許可證等證明(複印件);
  (八)能夠證明符合申報條件的其他材料和對申報材料真實性的聲明(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第十八條  工業(ye) 和信息化部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在工業(ye) 和信息化部門戶網站及有關(guan) 媒體(ti) 公示15個(ge) 工作日。
  第十九條  工業(ye) 和信息化部對評審合格的示範平台授予“國家中小企業(ye) 公共服務示範平台”稱號,並及時在工業(ye) 和信息化部門戶網站及有關(guan) 媒體(ti) 公布。
  第二十條  示範平台的評審工作每年開展1次,具體(ti) 時間按照當年申報工作通知要求進行。
  第五章  認定管理
  第二十一條  在工業(ye) 和信息化部門戶網站建立示範平台信息數據庫,方便社會(hui) 公眾(zhong) 查詢。
  第二十二條  示範平台要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和組織帶動社會(hui) 服務資源的能力,主動為(wei) 中小企業(ye) 開展公益性服務,積極承擔政府部門委托的各項任務,每年2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工作總結報省級中小企業(ye) 主管部門,並自覺接受社會(hui) 監督。
  第二十三條  國家中小企業(ye) 公共服務示範平台每次認定有效期為(wei) 三年,在有效期滿當年可再次申報。在有效期內(nei) 如有違法違規等行為(wei) ,一經查實,予以撤銷示範平台稱號。
  第二十四條  省級中小企業(ye) 主管部門負責對所轄區內(nei) 示範平台的服務質量、服務收費情況以及服務滿意度等進行定期檢查,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示範平台工作總結匯總報告和檢查情況報告報工業(ye) 和信息化部。工業(ye) 和信息化部將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專(zhuan) 家不定期對示範平台的服務情況進行測評,評測不合格的平台將撤銷示範平台稱號,結果在工業(ye) 和信息化部門戶網站公布。
  第二十五條  示範平台認定工作接受審計、監察部門和社會(hui) 的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省級中小企業(ye) 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組織開展省級示範平台的認定工作,並對省級及以上示範平台給予相應的扶持。
  第二十七條  全國性行業(ye) 協會(hui) 可按照本辦法的相關(guan) 規定,直接向工業(ye) 和信息化部推薦。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2年工業(ye) 和信息化部印發的《國家中小企業(ye) 公共服務示範平台認定的管理辦法》(工信部企業(ye) 〔2012〕197號)同時廢止,已認定和通過複審示範平台的有效期按新辦法執行。

附件1:國家中小企業(ye) 公共服務示範平台推薦表點擊下載點擊下載(31 KB)
 
  附件2:國家中小企業(ye) 公共服務示範平台申請報告點擊下載點擊下載(5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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