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6-05-04 10:05:34 采購與(yu) 供應鏈管理專(zhuan) 業(ye) 委員會(hui)

4月27日,华体会登录界面公共采購分會(hui) 在京組織召開了財政部18號令《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座談會(hui) ,來自法學界、政府集采機構、社會(hui) 代理機構和媒體(ti) 界的專(zhuan) 家學者20餘(yu) 人參加會(hui) 議,就財政部18號令的修訂進行了深入探討。
座談會(hui) 由公共采購分會(hui) 常務副秘書(shu) 長彭新良主持。公共采購分會(hui) 副會(hui) 長兼秘書(shu) 長胡大劍代表主辦單位致辭,表示在今年4月8日財政部發布18號令後,為(wei) 發揮社會(hui) 組織的橋梁紐帶作用,充分征集政府采購當事人的意見和建議,公共采購分會(hui) 專(zhuan) 門召集本次座談會(hui) ,征集各方意見,傳(chuan) 遞業(ye) 界聲音,以協助政府部門修訂好《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座談會(hui) 上,何紅鋒教授提出了幾點修改意見。一是第6條 “以占項目資金比例最高的采購對象確定項目屬性”,建議將“資金”改為(wei) “預算資金”。二是第7條規定采購代理機構 “不得為(wei) 所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提供投標建議”,建議改為(wei) “也不得為(wei) 所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提供有違委托人利益的服務”。三是第8條第1款規定“應當按照行政事業(ye) 單位內(nei) 部控製規範要求,規範本單位政府采購招標業(ye) 務的內(nei) 部控製”,建議刪除後句內(nei) 容,以免造成采購人和代理機構的人員重疊、人力浪費。四是建議在第22條中增加評標委員會(hui) 也不得要求投標人在評標中提供樣品的條款。五是第55條中“評標委員會(hui) 認為(wei) 投標人的報價(jia) 明顯低於(yu) 成本,有可能影響產(chan) 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投標人不能證明其報價(jia) 合理性的,評標委員會(hui) 應當否決(jue) 其投標。這一點執行難度非常大,因此應該慎用,並將條款中的“應當否決(jue) ”改成“可以”或 “有權”否則。
河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陳玉增處長提出,第16條 “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的公告期限為(wei) 5個(ge) 工作日”中對“公告期限”的概念界定不明確,容易產(chan) 生誤解;第31條建議刪掉“報價(jia) 相同的,有采購人自主選擇確定一個(ge) 參加評標的投標人,其他投標人無效”,否則容易出現對其他報價(jia) 相同供應商的不平等;第52條 “貨物項目的價(jia) 格分值,貨物項目的價(jia) 格分值占總分值的40%,服務項目的價(jia) 格分值占總分值不得低於(yu) 20%”,這提高了原來價(jia) 格分值的底線,不太利於(yu) 現實工作中對“惡意低價(jia) 競標”的防範。
北京市政府采購中心原副主任任京萍指出,第8條規定“采購人和委托的代理機構”相互監督,這是現實中不太具有可操作性;第44條規定“公開招標項目開標結束後,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這也不具有可操作性,應該由評標委員會(hui) 依法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第42條規定“投標人未參加開標的,視同認可投標結果”,表述略顯含糊,應進一步明確投標人有權不參加開標,但未參加開標應視同於(yu) 對結果認可,放棄對開標的監督權和異議權。
《公共采購》雜誌社記者張斌偉(wei) 結合多年業(ye) 界采訪的所見所聞,談了對18號令修訂工作的看法。征求意見稿體(ti) 現了這幾年財政部政府采購的改革思路,比如“簡政放權”“還權采購人”等等,特別是第69條邀請供應商參與(yu) 驗收,值得點讚。他還對第44條“采購人或者是采購代理機構應該依法按照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第48條“采購人或者是采購代理機構應該從(cong)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設立的政府采購評審專(zhuan) 家庫隨機抽取評標專(zhuan) 家”等條款提出了不同意見。
來自天恒招標有限公司、河南招標采購服務有限公司、安潤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和北京信一招標有限公司的負責人也從(cong) 招標業(ye) 務實踐的角度,對18號令《征求意見稿》提出了一係列修改建議。公共采購分會(hui) 副秘書(shu) 長魏友軍(jun) 認為(wei) 在此管理辦法中完全回避“電子招投標”的內(nei) 容,在當前政府采購和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化建設日新月異的背景下略顯不妥。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張思青律師從(cong) 法律的角度認為(wei) 在《征求意見稿》中,法律責任處罰的條款過於(yu) 寬鬆,有點違規行為(wei) 隻受到“最高三萬(wan) ,一般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處罰程度明顯偏輕,不僅(jin) 起不到規範和警戒作用,還有放縱之嫌。
座談中,來自政府采購行業(ye) 的學者、專(zhuan) 家、律師和從(cong) 業(ye) 者代表,各抒己見,深入交流,從(cong) 不同的視角提出了許多不同的意見和建議,為(wei)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修訂工作建言獻策,為(wei) 政府采購事業(ye) 的健康發展提供了很多有益的立法參考。(特約記者 熊樂(le)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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