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5-04-23 11:11:47 國務院

國務院關(guan) 於(yu) 改進口岸工作
支持外貿發展的若幹意見
國發〔2015〕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口岸是國家對外開放的門戶,是對外交往和經貿合作的橋梁,是國家安全的重要屏障。改革開放30多年來,口岸快速發展,對我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產(chan) 生了廣泛而深刻的影響。當前,我國改革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對外開放步入新階段,這些都對口岸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為(wei) 適應新形勢新要求,推動外貿穩定增長和轉型升級,促進經濟平穩健康發展,按照黨(dang) 中央、國務院的決(jue) 策部署,現就改進口岸工作、支持外貿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優(you) 化口岸服務,促進外貿穩定增長
(一)加大簡政放權力度。在現有基礎上再取消下放一批涉及口岸通關(guan) 及進出口環節的行政審批事項,全部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建立規範口岸相關(guan) 部門行政審批的管理製度。嚴(yan) 格控製新設行政審批事項,不得違法設定或變相設定審批。明確審查標準,承諾辦理時限,不得違法提高審批門檻、延長審批時限。健全完善行政審批製度改革配套管理製度,優(you) 化內(nei) 部核批程序,減少審核環節,在改進服務、高效便民的同時做到放管結合,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研究探索實行聯合審批、並聯審批。盡快製定公布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規範並發揮口岸相關(guan) 行業(ye) 協會(hui) 作用,促進口岸通關(guan) 中介服務市場健康發展。
(二)改進口岸通關(guan) 服務。加強口岸執法政務公開的係統性、及時性,進一步規範和公布通關(guan) 作業(ye) 時限。推進口岸監管方式創新,通過屬地管理、前置服務、後續核查等方式將口岸通關(guan) 現場非必要的執法作業(ye) 前推後移,把口岸通關(guan) 現場執法減到最低限度。對企業(ye) 實施分類管理,拓寬企業(ye) 集中申報、提前申報範圍,支持企業(ye) 擴大出口、增加進口。完善查驗辦法,增強查驗針對性和有效性。提高非侵入、非幹擾式檢查檢驗比例。對查驗沒有問題的免除企業(ye) 吊裝、移位、倉(cang) 儲(chu) 等費用,此類費用由中央財政負擔。同時,加大對有問題企業(ye) 的處罰力度。對“走出去”企業(ye) 在國外生產(chan) 加工的符合我國要求的產(chan) 品進口,予以通關(guan) 便利。
(三)清理規範收費。堅決(jue) 取締進出口環節違規設立的行政事業(ye) 性收費,進一步規範進出口環節經營服務性收費,切實減輕外貿企業(ye) 負擔。對依法合規設立的進出口環節行政事業(ye) 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以及實施政府定價(jia) 或指導價(jia) 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目錄清單管理,未列入清單的一律按亂(luan) 收費查處。對征收對象相同、計征方式相似、使用範圍相近的收費項目予以歸並,適當降低收費標準。厘清各類電子商務平台邊界,屬於(yu) 政府投入的免費向社會(hui) 開放,屬於(yu) 市場化增值服務的放開資質要求,鼓勵多元化投入。清理整頓報關(guan) 、報檢、貨代、船代、港口服務等環節收費,堅決(jue) 取締依托行政機關(guan) 、依靠行政權力提供強製服務、不具備資質、隻收費不服務的“紅頂中介”。協調毗鄰國家公布進出境環節各類收費的項目、標準和依據。
(四)推進通關(guan) 作業(ye) 無紙化。優(you) 化報關(guan) 單隨附單證傳(chuan) 輸方式,提高企業(ye) 申報效率,節約報關(guan) 成本。加快推進稅費電子數據聯網進程,取消紙質稅單,實現稅單無紙化。進一步完善和優(you) 化聯網核查管理,逐步取消人工驗核紙質單證,加快推進監管證件無紙化進程。研究取消紙質出口貨物報關(guan) 單(出口退稅專(zhuan) 用),稅務部門可憑海關(guan) 電子數據為(wei) 企業(ye) 辦理出口退稅手續,提高企業(ye) 出口退稅速度。
二、加強口岸建設,推動外貿轉型升級
(五)加強口岸基礎設施建設。以共享共用為(wei) 目標,整合口岸監管設施資源和查驗場地。盡快製訂口岸查驗設施建設標準。研究規範口岸查驗設施建設、改造、運行維護等資金管理,進一步明確資金來源渠道,加大資金投入力度。規範國家對外開放口岸查驗設施建設改造中央基建投資補助申請渠道。利用多種資金渠道,加強邊境口岸改造及查驗設施建設,改善邊境口岸通行條件。統籌使用援外資金,對國際運輸大通道所涉及毗鄰國家口岸基礎和查驗設施建設的援助優(you) 先予以安排,確保我與(yu) 毗鄰國家邊境口岸通行能力相當以及跨境基礎設施互聯互通。
(六)積極推進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建設。依托電子口岸公共平台,推進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建設,加快推進形成電子口岸跨部門共建、共管、共享機製。推動“單一窗口”共享數據標準化,完善和拓展“單一窗口”的應用功能,進一步優(you) 化口岸監管執法流程和通關(guan) 流程。按照2015年底在沿海口岸、2017年在全國所有口岸建成“單一窗口”的目標,加快推廣上海自貿試驗區“單一窗口”建設試點經驗,條件成熟的地區可探索建立與(yu) 區域發展戰略相適應的“單一窗口”。同時,加強風險分析和綜合研判,推動監控指揮、全程可視化物流監控體(ti) 係建設。推進出入境證件電子化,推廣旅客自助式通關(guan) 係統和車輛“一站式”電子驗放係統。
(七)支持新型貿易業(ye) 態和平台發展。支持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建設,建立和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通關(guan) 管理係統和質量安全監管係統,為(wei) 大眾(zhong) 創業(ye) 、萬(wan) 眾(zhong) 創新提供更為(wei) 寬鬆、便捷的發展環境,取得經驗後,逐步擴大綜合試點範圍。加快出台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的指導意見,支持企業(ye) 運用跨境電子商務開拓國際市場,按照公平競爭(zheng) 原則開展並擴大跨境電子商務進口業(ye) 務。進一步完善相關(guan) 政策,創新監管方式,擴大市場采購貿易試點範圍,推動外貿綜合服務企業(ye) 加快發展,支持擴大外貿出口。
(八)推進海關(guan) 特殊監管區域製度創新。加強口岸與(yu) 海關(guan) 特殊監管區域聯動發展,加快複製推廣自貿試驗區及海關(guan) 特殊監管區域試點成熟的創新製度措施。規範、完善海關(guan) 特殊監管區域稅收政策,為(wei) 區內(nei) 企業(ye) 參與(yu) 國內(nei) 市場創造公平競爭(zheng) 的政策環境。總結蘇州、重慶貿易多元化試點經驗,適時研究擴大試點。在上海自貿試驗區的海關(guan) 特殊監管區域內(nei) ,積極推進內(nei) 銷選擇性征收關(guan) 稅政策先行先試,統籌研究推進貨物狀態分類監管試點。充分發揮海關(guan) 特殊監管區域輻射帶動作用,推動區域產(chan) 業(ye) 升級,繼續引導加工貿易向中西部地區轉移,鼓勵加工貿易企業(ye) 向海關(guan) 特殊監管區域集中。促進與(yu) 加工貿易相關(guan) 聯的銷售、結算、物流、檢測、維修和研發等生產(chan) 性服務業(ye) 有序發展。
(九)支持地方依托口岸發展經濟。依托口岸優(you) 勢,建設海關(guan) 特殊監管區域、邊境經濟合作區、跨境經濟合作區及現代物流園區等平台和載體(ti) ,打造集綜合加工、商貿流通、現代物流、文化旅遊等於(yu) 一體(ti) 的口岸經濟增長極。推進內(nei) 陸與(yu) 沿海沿邊口岸之間的物流合作和聯動發展,發展國際物流,構建集倉(cang) 儲(chu) 、運輸、加工為(wei) 一體(ti) 的現代物流體(ti) 係。配合國家產(chan) 業(ye) 政策,增設整車、藥品等進口口岸。在有條件的口岸支持建設檢驗檢疫指定口岸。完善免稅店政策,優(you) 化口岸免稅店空間布局,促進免稅業(ye) 務健康發展。規範邊民互市貿易,支持邊境地區發展特色優(you) 勢產(chan) 業(ye) ,促進邊貿與(yu) 產(chan) 業(ye) 互促互動。繼續發揮邊境貿易資源能源通道作用,支持邊境貿易企業(ye) 參與(yu) 大宗資源能源產(chan) 品經營。
三、深化口岸協作,改善外貿發展環境
(十)創新大通關(guan) 協作機製和模式。統籌推進全國一體(ti) 化通關(guan) 改革,實現全國海關(guan) 報關(guan) 、征稅、查驗、放行通關(guan) 全流程的一體(ti) 化作業(ye) ,推動檢驗檢疫一體(ti) 化,實現通報、通檢、通放。在京津冀、長江經濟帶和廣東(dong) 地區區域通關(guan) 一體(ti) 化先行先試基礎上,加快跨行政區域、跨部門口岸大通關(guan) 建設步伐。建立健全中歐班列等便捷通關(guan) 協作機製,創新多式聯運監管體(ti) 係。促進粵港澳口岸通關(guan) 事務合作,加強口岸跨境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溝通協調,完善粵港、粵澳口岸聯絡協作機製,密切粵港澳人員和經貿往來。創新珠澳口岸查驗機製和通關(guan) 模式。
(十一)加強口岸執法協作。加快實現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擴大聯合執法、聯合查驗範圍。進一步優(you) 化監管執法流程,逐步由“串聯執法”轉為(wei) “並聯執法”。在全麵實施關(guan) 檢合作“三個(ge) 一”(一次申報、一次查驗、一次放行)的基礎上,逐步向“單一窗口”轉變,實現口岸相關(guan) 部門信息共享共用。探索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實施“聯合查驗、一次放行”等通關(guan) 新模式,減少重複查驗。
(十二)促進與(yu) 周邊國家口岸互聯互通。積極推動雙邊和多邊口岸國際合作交流,加快加入國際便利運輸公約等談判進程,構建國際運輸大通道多國跨區域口岸通關(guan) 和便利運輸協作機製。將邊境口岸合作事務納入與(yu) 鄰國簽署的共建“一帶一路”合作備忘錄等協議,與(yu) 毗鄰國家圍繞重點口岸開展合作。建立健全我與(yu) 毗鄰國家口岸合作機製,加強雙邊在口岸對等設立、工作製度、安全防範、便利通關(guan) 和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麵的溝通與(yu) 協作。支持邊境口岸地方政府、口岸查驗機構與(yu) 毗鄰國家對應政府和機構開展交流協作,協調解決(jue) 通關(guan) 中存在的問題。選擇部分條件較好的邊境口岸開展查驗監管模式創新的國際合作,研究實施“一地兩(liang) 檢”、“綠色通道”、“聯合監管”等措施,推動陸路邊境口岸提升通行能力和通關(guan) 效率。
(十三)保障口岸安全暢通。建立健全口岸突發事件應急聯動機製和處置預案,明確任務分工,落實安全防控措施。加大對口岸查驗及安防設備等硬件的投入,提高查驗監管科技水平和疫病疫情防控能力。口岸查驗各部門要加強聯防聯控,及時交換相關(guan) 情報信息,推動在防控暴恐、應對突發事件、打擊走私、打擊騙退稅、查處逃避檢驗檢疫、反偷渡和製止不安全產(chan) 品及假冒偽(wei) 劣商品進出境等方麵的合作,提高口岸整體(ti) 安防管控水平,確保口岸運行安全、高效、暢通。
四、擴大口岸開放,提升對外開放水平
(十四)擴大內(nei) 陸地區口岸對外開放。完善“一帶一路”內(nei) 陸地區口岸支點布局,支持在國際鐵路貨物運輸沿線主要站點和重要內(nei) 河港口合理設立直接辦理貨物進出境手續的查驗場所。支持內(nei) 陸航空口岸增開國際客貨運航線、航班。在符合條件的地方擴大旅客聯程中轉、口岸簽證和過境免簽政策試點口岸範圍。發展江海、鐵水、陸航等多式聯運,允許運輸工具、貨物換裝和集拚,實現多式聯運一次申報、指運地(出境地)一次查驗,對換裝地不改變施封狀態的予以直接放行,加快形成橫貫東(dong) 中西、聯結南北方的對外經濟貿易走廊。
(十五)加快沿邊地區口岸開放步伐。將沿邊重點開發開放試驗區、邊境經濟合作區、跨境經濟合作區建成我與(yu) 周邊合作的重要平台,允許沿邊重點口岸、邊境城市、經濟合作區在人員往來、加工物流、旅遊等方麵實施特殊方式和政策。有序推動邊境口岸的對等設立和擴大開放,加快建設絲(si) 綢之路經濟帶重要開放門戶和跨境通道。支持邊境地區完善口岸功能,推進邊境口岸城鎮化建設,促進城鎮、產(chan) 業(ye) 與(yu) 口岸經濟協同可持續發展。研究製定邊民通道管理辦法,規範雲(yun) 南、廣西等省區邊民通道管理,支持“一口岸多通道”監管模式創新。
(十六)提升沿海地區口岸開放水平。推進21世紀海上絲(si) 綢之路建設所涉港口對外開放,支持上海、廣東(dong) 、天津、福建等自貿試驗區範圍內(nei) 港口、機場的開放和建設。統籌規劃、有序開發利用沿海對外開放的港口碼頭和岸線資源,實現同一經濟區域內(nei) 口岸合理布局、錯位發展、優(you) 勢互補。按照長三角、珠三角、環渤海、北部灣等區域經濟協同發展需求,在沿海地區形成若幹具有較強國際競爭(zheng) 力的樞紐型水運、航空口岸和區域口岸集群。
五、夯實口岸基礎,提高服務經濟社會(hui) 發展能力
(十七)創新口岸開放管理機製。加強口岸運量統計、通關(guan) 效率和發展狀況監測分析,科學預測中遠期客貨運量,為(wei) 口岸的開放布局、優(you) 化整合、投資建設等提供數據支撐。實施口岸動態管理,製定口岸準入退出管理辦法,整合或關(guan) 閉開放後長期無通關(guan) 業(ye) 務和業(ye) 務量小、國家批準後長期不開放的口岸。推行口岸分級管理,根據口岸的功能定位、客貨運量,探索實施國際樞紐口岸、國家重要口岸和地區普通口岸三級管理方式,在擴大開放、建設投入、功能擴展、通關(guan) 模式和人力資源配置等方麵實行差別化措施。優(you) 化整合、規範管理內(nei) 陸無水港、監管點和車輛檢查場等查驗場所。
(十八)優(you) 化口岸開放工作流程。深入研究新形勢下口岸的功能定位,科學論證經濟社會(hui) 發展對口岸工作的需求,準確評估全國口岸布局狀況,研究製定國家“十三五”口岸發展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口岸發展規劃和口岸開放有關(guan) 要求,按程序提出口岸開放申請,涉及口岸查驗機構設置和人員編製、國家基建投資補助及軍(jun) 事設施保護措施等,統一由國家口岸管理部門會(hui) 商中央編辦、國務院相關(guan) 部門和總參謀部研究確定。健全口岸開放審批會(hui) 商機製,明確各環節辦理時限,加強有關(guan) 信息溝通,提高口岸開放審批效率。完善口岸開放驗收的標準、條件和工作規程。完善臨(lin) 時開放口岸管理辦法,根據需求適當延長臨(lin) 時開放期限。
(十九)優(you) 化口岸查驗人力資源配置。按照“總量控製、動態調整”原則,健全查驗機構設置、人員編製的調配機製,促進係統內(nei) 編製的挖潛調劑與(yu) 優(you) 化配置。進一步優(you) 化查驗流程、整合內(nei) 設機構,合理設置工作崗位,推行口岸查驗機構扁平化管理模式,加大人員向執法一線傾(qing) 斜力度。通過深化改革、簡政放權、改進管理、創新監管,進一步提高查驗機構工作效能。深入開展窗口建設、行風治理。以外樹形象、內(nei) 強素質為(wei) 重點,加強隊伍建設,努力打造文明、公正、廉潔的高素質口岸查驗隊伍。
(二十)完善通關(guan) 法治體(ti) 係建設。抓緊出台口岸工作條例。推動適時修訂完善與(yu) 口岸執法相關(guan) 的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口岸開放、建設、運行等方麵的規章製度。加快建設企業(ye) 誠信體(ti) 係,建立健全企業(ye) 信用評價(jia) 檔案。製定完善查驗機構執法服務規範和標準,營造穩定、透明、可預期的執法服務和營商環境。
六、加強對口岸工作的組織領導
(二十一)加強組織領導和工作協調。充分發揮國務院口岸工作部際聯席會(hui) 議製度的作用,協調解決(jue) 全國口岸改革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研究確定並推進實施口岸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推進口岸通關(guan) 中各部門的協作配合。國務院口岸工作部際聯席會(hui) 議統一承擔全國及各地方電子口岸建設業(ye) 務指導和綜合協調職責。國家口岸管理部門要加強政策研究和協調,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製定聯席會(hui) 議工作規則,完善工作機製,加強督促落實。
(二十二)強化地方政府責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製定落實國家口岸發展規劃的配套措施,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完善口岸工作製度,統籌規劃口岸發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加強對本地區口岸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口岸工作綜合協調機製,完善口岸基礎設施,強化口岸綜合治理,推進跨區域口岸合作和大通關(guan) 建設,做好口岸服務保障工作,確保口岸安全高效運行。
國務院
201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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