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5-01-26 15:28:18 交通運輸部法製司

一、修訂背景
內(nei) 河船型標準化是通過對內(nei) 河船舶的外型主尺度及燃油消耗、碳排放等一係列技術指標進行統一規範,從(cong) 而優(you) 化船舶結構、提高通航效率、促進節能減排的係統工程。我部黨(dang) 組曆來十分重視,特別是在目前發展綠色交通、調整產(chan) 業(ye) 結構的大背景下,內(nei) 河船舶標準化的推進與(yu) 這一總體(ti) 要求是相契合的。內(nei) 河船舶標準化工作從(cong) 簡到繁、從(cong) 單一航段到特定水域再到整個(ge) 水係,經曆了逐步推進的過程。2001年我部以交通部令2001年第8號出台了《內(nei) 河運輸船舶標準化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了內(nei) 河船型標準化的基本製度和要求,按照“開前門、關(guan) 後門、調存量、推示範”的思路,綜合運用技術引導、財政補貼等措施,使船型標準化的推進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推進到現在,形勢發生了較大變化,推進工作中也遇到一些問題,需要通過修訂《規定》予以解決(jue) :一是船型標準化的技術指標體(ti) 係在不斷完善和豐(feng) 富,已由原來單一主尺度係列擴大為(wei) 包括燃油消耗、碳排放等一係列技術指標在內(nei) 的指標體(ti) 係,要求已提高。二是推進的進度效果與(yu) 目標有差距。其中有財政補貼比例低、船東(dong) 缺乏新改建船舶的內(nei) 在動力的問題,需要與(yu) 財政部門溝通解決(jue) ;有推出的標準船型還未建立動態調整機製,需要使之更加符合實際的問題;更主要的是目前在推進實施中各部門的聯動還不到位,在監管上的合力還沒有形成,強製性手段不夠,一些非標準船仍能設計、新建並進入市場,船東(dong) 缺乏淘汰壓力,非標準船淘汰緩慢。因此,需要通過修訂規章進一步強化相關(guan) 管理部門的職責,明確各個(ge) 環節中的管控手段。三是《國內(nei) 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已將船舶標準化作為(wei) 船舶技術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市場準入和財政支持上有了明確規定,也需要通過修改《規定》予以落實。
二、主要修訂內(nei) 容
(一)將標準船型的技術要求從(cong) “主尺度係列”擴大到“指標體(ti) 係”。隨著對船型標準化認識的深入以及國家對水運行業(ye) 節能減排的重視,2012年我部發布了內(nei) 河運輸船舶標準船型指標體(ti) 係,將標準化指標由單一的主尺度係列,擴大到燃油消耗、碳排放等方麵,要求新建、改建船舶應符合指標體(ti) 係。指標體(ti) 係包括強製性指標和引導性指標,此次修訂,將原《規定》有關(guan) “船型主尺度”的內(nei) 容調整為(wei) “標準船型指標體(ti) 係中的強製性要求”。
(二)進一步強化了各相關(guan) 環節的管控手段。船型標準化是一項係統性工程,需要運管、船閘管理、船檢、海事等部門在各個(ge) 環節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形成管理合力。特別是如果沒有海事管理機構在幾個(ge) 關(guan) 鍵環節配合把關(guan) ,船舶標準化工作則很難實質推進
《規定》對新建、改建內(nei) 河船舶不符合指標體(ti) 係強製性要求的,依據《國內(nei) 水路運輸管理條例》《船舶登記條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等上位法規定,細化了各部門的限製性措施,一是在市場準入環節,對符合條件的內(nei) 河運輸船舶,水路運輸管理部門配發《船舶營業(ye) 運輸證》時要注明船舶符合船舶標準船型指標體(ti) 係中的強製性要求。對應當改建而未改建的內(nei) 河運輸船舶,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對配發的《船舶營業(ye) 運輸證》予以收回。二是在船舶檢驗環節,明確了不符合內(nei) 河運輸船舶標準船型指標體(ti) 係中強製性要求的,不予簽發船舶檢驗證書(shu) 。三是在船舶登記環節,明確了不符合內(nei) 河運輸船舶標準船型指標體(ti) 係中強製性要求、未取得船舶檢驗證書(shu) 的,不予登記。四是明確了對不符合標準船型指標體(ti) 係中強製性要求的新建、改建內(nei) 河船舶,航道管理機構不予辦理通過船閘、升船機等通航設施的手續。通過上述各環節的把關(guan) ,確保內(nei) 河船型標準化的推進落到實處。
(三)將內(nei) 河運力結構調整措施和船舶技術政策予以了落實。
《國內(nei) 水路運輸管理條例》明確,國家可以采取經濟、技術政策等措施,製定和實施新的船型技術標準,促進水運行業(ye) 結構調整。在實際工作中,我部已對一些重點內(nei) 河通航水域的小噸位過閘船、生活汙水排放達不到要求的船舶、單殼油輪等采取了禁止過閘、限期淘汰等限製性措施,並積極引導建造符合國家鼓勵發展方向的示範船。在此基礎上,《規定》結合實踐,依據《國內(nei) 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對限製性措施和補貼、補償(chang) 政策予以了明確,規定對正在使用的不符合新標準、安全環保新規範的船舶及限製過閘船舶、限製在特定通航水域航行的船舶,可以采取資金補貼等措施,引導和鼓勵進行更新、改造;需要采取限期淘汰等措施的,應當對船舶所有人給予補償(chang) 。
三、征求意見情況
我部於(yu) 2013年組織開展了《規定》修訂起草工作,廣泛征求了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水係派出機構、航運企業(ye) 的意見,並將該《規定》通過政府網站向全社會(hui) 征求了意見。我部對反饋意見進行了研究、梳理,就有關(guan) 問題在部內(nei) 做了多次溝通和協調,對送審稿做了反複修改。《規定》送審稿於(yu) 2014年12月12日交通運輸部第14次部務會(hui) 議審議通過,並於(yu) 12月24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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