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9-09-09 15:58:10 华体会登录界面公路貨運分會(hui)

日前,交通運輸部和稅務總局聯合印發《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暫行辦法》)。這是貫徹黨(dang) 中央、國務院“鞏固、增強、提升、暢通”八字方針,促進平台經濟規範健康發展、深化道路貨運行業(ye) 供給側(ce) 結構性改革的重大舉(ju) 措,也是無車承運人新業(ye) 態經過兩(liang) 年多試點之後全麵推廣、有序發展的行動指南。《管理暫行辦法》的出台實施,將對促進道路貨運新業(ye) 態發展,規範行業(ye) 治理,整合社會(hui) 資源,深化物流業(ye) 降本增效,引導道路貨運行業(ye) 轉型升級和高質量發展發揮重要作用。
一、《管理暫行辦法》出台的重大意義(yi)
《管理暫行辦法》的出台,是落實國務院關(guan) 於(yu) 促進平台經濟規範健康發展的具體(ti) 舉(ju) 措,也是無車承運人新業(ye) 態全麵推廣的客觀要求。2016年8月,交通運輸部印發《關(guan) 於(yu) 推進改革試點加快無車承運物流創新發展的意見》(交辦運〔2016〕115號),在全國開展無車承運試點工作。兩(liang) 年多來,無車承運物流新業(ye) 態得到快速發展,湧現了一批代表性企業(ye) ,實現了零散車輛資源的規模化整合和運輸業(ye) 務的集約化運作,有效提升了貨運物流的組織效率和規模效應。據交通運輸部監測統計,截至2018年11月,229家試點企業(ye) 共整合社會(hui) 運力142萬(wan) 輛,完成貨運量3.2億(yi) 噸,提高車輛利用效率約50%,降低交易成本6—8%,創新改革效果初步顯現。但是,我們(men) 也要看到,由於(yu) 沒有相應的管理製度保障,試點企業(ye) 在實際經營中遇到問題缺乏製度監管;未納入試點的貨運經營者不能取得道路貨運經營資質,無法開展相應業(ye) 務;監管部門也很難有效依法監管,對市場穩定造成一定影響。因此,行業(ye) 期盼政府部門盡快正式出台法規製度予以規範,明確試點工作後的政策走向。
《管理暫行辦法》的出台,是無車承運人新業(ye) 態高質量發展的重要保障。隨著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chan) 業(ye) 變革,物聯網、雲(yun) 計算、大數據、衛星定位、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在貨運物流領域加快應用,推動行業(ye) 數字化變革,成為(wei) 行業(ye) 轉型升級的新動能。在無車承運人試點的示範引領下,道路貨運行業(ye) 與(yu) 互聯網深化融合,貨運物流企業(ye) 加快擁抱互聯網,通過搭建社會(hui) 化的網絡貨運平台,整合更多物流資源,再造物流服務模式,提升物流質量效率,探索自身轉型升級的新路徑。我們(men) 可以看到,一批傳(chuan) 統貨運物流企業(ye) 依托線下運作優(you) 勢,積極向線上網絡貨運經營轉型,擴大了業(ye) 務範圍,提升了競爭(zheng) 優(you) 勢,正在成為(wei) 道路貨運行業(ye) 高質量發展的新趨勢。《管理暫行辦法》的出台,給無車承運新業(ye) 態吃了“定心丸”,為(wei) 培育壯大貨運物流領域的新技術、新業(ye) 態、新模式提供了製度保障。
《管理暫行辦法》的出台,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具體(ti) 行動。《管理暫行辦法》在網絡貨運經營的法律定位、行業(ye) 準入、政府監管、行為(wei) 規範、監督檢查等方麵做出規定,進一步明確各級道路運輸管理部門的監管責任和監管要求,有利於(yu) 規範經營者的主體(ti) 責任和行為(wei) 規範。同時,《管理暫行辦法》在鼓勵創新的基礎上堅持審慎監管、包容監管、科學監管,特別是利用網絡貨運信息監測係統等“互聯網+”政務手段,強化事中事後監管,並對政府部門政務數據共享提出了要求,有望實現“政府監管平台、平台管理車輛”的兩(liang) 級監管模式。這些對於(yu) 創新現代監管方式,完善行業(ye) 治理體(ti) 係,提升治理能力現代化做了有益的探索。
二、《管理暫行辦法》的主要亮點
《管理暫行辦法》堅持鼓勵創新、包容審慎、問題導向和依法行政原則,通過確定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法律定位、經營規範、運營監管、稅務合規等事項,更好地維護社會(hui) 公眾(zhong) 權益,保障安全生產(chan) ,推動“互聯網+”新業(ye) 態規範快速發展,促進物流資源集約整合、高效利用,引領帶動道路貨運業(ye) 高質量發展,服務經濟社會(hui) 發展大局。我個(ge) 人理解,有以下突出“亮點”。
一是明確了“範圍邊界”。網絡貨運經營屬於(yu) 新業(ye) 態,在前期試點中我們(men) 借鑒國外經驗,稱之為(wei) 無車承運人。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等法規製度的出台以及試點工作的推進,政府管理的範圍邊界逐步明確。為(wei) 更好地指導行業(ye) 健康發展,《管理暫行辦法》將無車承運人更名為(wei) “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以下簡稱網絡貨運),更準確地界定其概念定義(yi) 和法律定位,也為(wei) 行業(ye) 企業(ye) “對號入座”,政府部門“審慎監管”奠定了基礎。其中,對於(yu) 網絡平台道路貨運經營者承擔承運人責任的要求,明確區分了承運業(ye) 務和信息中介、交易撮合業(ye) 務的管理邊界。既符合當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上位法的管理邊界,也對當前行業(ye) 管理中由於(yu) 邊界不清、概念混淆導致的監管難提供了判定標準。
二是明確了“管理要求”。網絡貨運經營是貨運物流創新驅動的重要成果,越來越多的貨運物流企業(ye) 希望進入市場。《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經營者資質要求和政府部門的監管責任。要求從(cong) 事網絡貨運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負有道路運輸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提出申請,經營範圍為(wei) 網絡貨運。同時,《管理暫行辦法》還規定,從(cong) 事網絡貨運經營的,還應符合《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相關(guan) 法律法規規章關(guan) 於(yu) 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要求,並具備相關(guan) 線上服務能力。這也是網絡貨運經營區別於(yu) 普通貨運經營的重要特征。在後續服務規範或配套製度中相信會(hui) 對“線上服務能力”予以進一步明確。特別是《管理暫行辦法》要求,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按照相關(guan) 技術規範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升級網絡貨運信息監測係統,實現與(yu) 網絡貨運經營者信息平台的有效對接,並定期將監測數據上傳(chuan) 至交通運輸部網絡貨運信息交互係統。這延續了試點過程中運行監測分析的做法,有助於(yu) 實現網上網下一體(ti) 化監管,也對經營者的信息化能力提出了相應的要求。
三是明確了“監管手段”。網絡貨運經營是“互聯網+”貨運物流的典型代表。《管理暫行辦法》提出,鼓勵網絡貨運經營者利用大數據、雲(yun) 計算、衛星定位、人工智能等技術整合資源,順應了行業(ye) 發展趨勢。同時,《管理暫行辦法》的出台,也是“互聯網+”監管的創新舉(ju) 措。《管理暫行辦法》要求,網絡貨運經營者應按照相關(guan) 技術規範的要求上傳(chuan) 運單數據至省級網絡貨運信息監測係統,應利用省級網絡貨運信息監測係統對網絡貨運經營者經營行為(wei) 進行信息化監測,並建立信息通報製度,指導轄區內(nei) 地方管理機構基於(yu) 網絡貨運經營者的信用等級和風險類型實行差異化監管,這順應了“互聯網+監管”以網管網的監管要求。此外,《管理暫行辦法》還要求,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監測數據上傳(chuan) 至部網絡貨運信息交互係統,並與(yu) 同級稅務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製。推進跨部門數據共享,有望逐步從(cong) 部門“單打獨鬥”轉變為(wei) 協同監管、“智慧監管”,創新行業(ye) 監管方式。
四是明確了“經營行為(wei) ”。無車承運人試點兩(liang) 年多來,由於(yu) 經營者在實際運營中無法可依,導致行業(ye) 出現一些經營不規範問題。如,資質認定、法律地位、責任義(yi) 務、安全管理等方麵沒有明確界定,對於(yu) 合規企業(ye) 正常業(ye) 務的開展帶來較大困擾。《管理暫行辦法》的出台,明確要求網絡貨運經營者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chan) 管理製度,落實安全生產(chan) 主體(ti) 責任,強化了網絡貨運經營者的承運人責任。明確要求經營者應對對實際承運車輛及駕駛員資質進行審查,強化了經營者的查驗責任。明確要求經營者應當遵守車輛裝載的要求,強化了經營者的運輸組織責任。明確要求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交易規則和服務協議,建立健全投訴和舉(ju) 報機製,遵守國家關(guan) 於(yu) 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guan) 規定,並應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駕駛員、車輛、托運人等相關(guan) 信息的保密管理。這些經營行為(wei) 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回答了此前困擾行業(ye) 發展的關(guan) 鍵問題,有利於(yu) 網絡貨運經營的合規發展和建立公平競爭(zheng) 的營商環境。
五是明確了“稅務合規”。此次辦法由交通運輸部與(yu) 稅務總局聯合印發,進一步規範了網絡貨運經營相關(guan) 的稅務合規要求。《暫行管理辦法》明確了網絡貨運經營者應遵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依法依規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得虛開虛抵增值稅發票等扣稅憑證,並且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記錄和保存相關(guan) 涉稅資料,確保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可用性,進一步強調了網絡貨運者的稅務合規責任。《暫行管理辦法》進一步要求,經營者應當對運輸、交易全過程進行實時監控和動態管理,不得虛構交易、運輸、結算信息,為(wei) 規避虛開風險,特別要求網絡貨運經營者不得虛構運輸交易相互委托運輸服務,這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試點中的稅務問題和經驗,為(wei) 規避網絡貨運經營稅務風險奠定了基礎。
三、關(guan) 於(yu) 後續工作的一些想法
《管理暫行辦法》是在貨運物流新業(ye) 態蓬勃發展,供給側(ce) 結構性改革深入推進,無車承運試點工作基礎之上,《道路運輸條例》尚未修訂完成的條件下出台的一個(ge) 部門管理辦法。下一步,建議在以下幾個(ge) 工作方麵予以重點推進和深入落實。
一是抓好已有政策的“落實”。做好試點工作後行業(ye) 全麵推開的過渡和銜接工作,穩妥推進網絡貨運經營資質管理、行為(wei) 規範和監督檢查。嚴(yan) 守準入條件,防止不符合標準的經營者進入市場。強化監測監督,做好事中事後監管。規範經營行為(wei) ,引導經營者合規經營。此外,在無車承運人試點前後,各有關(guan) 部門出台了一批支持政策措施。一些政策已經落實,但是仍有一些政策還有待推進。例如,個(ge) 體(ti) 運輸戶經營資質取得難問題還有待解決(jue) ,建議結合運政係統全國聯網時機,推行網上申請、網上審驗等“互聯網+”政務服務,使用網絡貨運經營者提供的網絡經營場所便利實際承運人取得經營資質,讓經營主體(ti) 回歸“本位”。此外,網絡貨運經營者委托實際承運人運輸後進項發票的取得、實際承運人異地代開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通行費電子發票取得問題以及推進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電子化工作等,還有待結合行業(ye) 實際情況和政府現有手段予以協調解決(jue) ,切實推動已有政策落地。
二是推動配套政策和實施細則“出台”。為(wei) 全麵推進《管理暫行辦法》的實施,亟待完善相關(guan) 服務規範。如,對於(yu) 網絡貨運經營者線上服務能力的認定,建議統一認定標準和提交材料,規範操作規程和時限要求。在後續服務規範或配套製度中,明確網絡貨運經營者在安全生產(chan) 管理、會(hui) 員資質審查、接入監測係統、賠付風險保障、客戶信息查驗、運輸過程監控、客戶投訴處理和信息保密等製度方麵的具體(ti) 規範和要求。同時要做好相關(guan) 經營主體(ti) 和消費者的權益維護保障工作。結合試點經驗,建議進一步建立完善省部兩(liang) 級信息監測係統,建立健全網絡貨運經營者信用評價(jia) 機製,深化行業(ye) 誠信建設,加強行業(ye) 規範自律。
三是強化部門監管的“協同”。網絡貨運經營不僅(jin) 僅(jin) 涉及道路運輸管理部門,還包括稅務、公安、工信、工商等有關(guan) 部門。在試點過程中,經營者通過接入省級監測係統上傳(chuan) 運單數據,便利道路運輸管理部門進行信息化監測,開辟了“互聯網+”監管的新路。建議下一步加強相關(guan) 部門數據共享,實現數據互認和聯合監管,建立公開透明和協同治理的跨部門監管方式,引領行業(ye) 治理體(ti) 係改革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
华体会登录界面副會(hui) 長 賀登才
二О一九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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