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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等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0號

發布時間:2017-08-22 17:07:49 公路貨運分會(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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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將跨境應稅行為(wei) 免稅備案等增值稅問題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發生跨境應稅行為(wei)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發布〈營業(ye) 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wei) 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9號)的規定辦理免稅備案手續後發生的相同跨境應稅行為(wei) ,不再辦理備案手續。納稅人應當完整保存相關(guan) 免稅證明材料備查。納稅人在稅務機關(guan) 後續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關(guan) 免稅政策,對已享受的減免稅款應予補繳,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guan) 規定處理。
二、納稅人以承運人身份與(yu) 托運人簽訂運輸服務合同,收取運費並承擔承運人責任,然後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全部或部分運輸服務時,自行采購並交給實際承運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其進項稅額準予從(cong) 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成品油和道路、橋、閘通行費,應用於(yu) 納稅人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的運輸服務;
(二)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符合現行規定。
三、其他個(ge) 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賃企業(ye) 等單位出租不動產(chan) ,需要向承租方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以由受托單位代其向主管地稅機關(guan) 按規定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四、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機構開展貼現、轉貼現業(ye) 務需要就貼現利息開具發票的,由貼現機構按照票據貼現利息全額向貼現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轉貼現機構按照轉貼現利息全額向貼現機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五、本公告除第四條外,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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